文/付琴雯
法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主要负有两项任务,一是作为民事司法体系的一部分,照顾处于危险之中的未成年人;二是作为刑事司法体系的一部分,对触犯法律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惩治。就后者而言,法国是较早关注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国家之一。自18世纪末以来,未成年人犯罪治理开始被纳入法国刑事司法制度建设考量。经过三个世纪的赓续发展,2021年《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法典》正式通过和生效。现今,法国已建立起较为成熟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体系。
一、法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态势及主要特点
近年来,法国未成年人涉案人数有所下降。根据法国司法部的数据统计,2020年至2022年间,法国检察官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数量分别为18.77万、19.81万、16.89万。根据参议院的报告,2010年至2019年间,这一数值保持相当稳定,在19万至20万人之间。对此,法国国家科学研究中心(CNRS)研究员克里斯蒂安·穆哈纳指出,2018年至2022年期间,针对未成年人犯罪者的处罚不减反增。在这一时期,针对年轻人被认为是不恰当或不文明的行为,尤其是在公共场所的行为的法律不断收紧,因此,司法部门处罚的未成年人数量的下降就变得更加引人注目。
与此同时,法国未成年人的犯罪处理问题有了新的发展。“起诉替代措施”已成为近年来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刑事政策,自2004年以来占针对未成年人刑事处理数量的50%以上,2020年更是占到63%,这也是法国未成年人犯罪司法处理方面最重要的发展之一。有数据显示,2022年,有半数本应被起诉的未成年人(6.13万人)在成功适用起诉替代措施后,其案件被撤销。不过,当年仍有4.48万名未成年人受到起诉,占可起诉未成年人的37%,其中35%由少年法庭起诉,2.1%由预审法官起诉。
近年来一项研究显示,在2020年被定罪的3.23万名未成年人中,有3.16万人被定轻罪,340人被定重罪,325人被定五级违警罪。在这些罪行中,盗窃和持有赃物占41%,故意暴力占16%,毒品犯罪占14%,持有和贩运毒品占11%,使用毒品占3.4%。由犯罪到定罪的平均时间,从2005年的16个月增加到2020年的23个月,时间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案件处理时间延长。此外,每10个被定罪的未成年人中就有1个是被判有期徒刑(非缓刑),每2个未成年人中就有1个以上在第一次被定罪后至少又犯了一次罪,未成年人犯罪的累犯率较高。
二、法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历史沿革
自18世纪末以来,未成年人成为法国刑事司法制度所关心的重要主体,围绕未成年人在整个法律制度体系中的地位一直存在许多问题讨论。可以说,1945年2月2日法令及其衍生规则使得法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体系基本成形,而2021年通过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法典》则标志着当代法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体系的最新发展。
在18世纪至19世纪,法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主要围绕“辨认能力”(discernement)的问题展开讨论。1791年,法国《刑法典》将未成年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定为16岁,并确立了“辨认能力”的概念。同时,该法典还允许法官采取教育措施或减轻刑罚。1810年,法国《刑法典》将未成年人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定为16岁,不过,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仍取决于其“辨认能力”,如果该未成年人确定具有“辨认能力”则将被处以刑罚,但刑罚尺度依法减轻。1814年,法国颁布两项法令为涉嫌刑事犯罪未成年人设立了专门机构,称为“改造犯监狱”。1850年,法国又颁布两项法令进一步设立了未成年人监狱教育和监护的三类机构:第一类是根据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376条规定设立的“监狱所”;第二类是“惩戒所”,主要针对因缺乏“辨认能力”而被宣告无罪的、或被判处六个月至两年监禁的未成年人;第三类是“教养院”,主要适用于被判处两年以上监禁的未成年人,以及来自“惩戒所”的“不服管教者”。不过,在当时,这些机构由于内部生活条件和严格的惩教措施而饱受诟病,甚至被斥责为“儿童监狱”。在经历过数次“少年抗议”后,这些场所被迫关闭。
进入20世纪,法国开始聚焦于未成年人法庭司法体系的设置。1906年,法国颁布法律将刑事责任年龄提高到了18岁。随后,1912年7月22日的一项法律设立了未成年人法庭,并引入了四项重要规定:第一,13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再由刑事法庭审理,而是在内庭受审,且不负刑事责任;第二,13岁至18岁的未成年人在经过调查后,由初审法院的一个特别法庭进行审判;第三,法官可对未成年人的家庭生活进行社会调查;第四,可对未成年人判处缓刑,缓刑期至21岁。1921年,法国颁布法律设置了“未成年人流浪罪”,18岁以上者可处以3个月至6个月监禁(当时法国的法定成年年龄为22岁),13岁至16岁的未成年人可被移交给其父母或惩戒所、教养院等有关机构。不过,这项罪名也同样遭受诟病,随后1935年的一项法令废除了该罪名,将流浪儿童非刑罪化。1942年7月27日,法国颁布的一项法令正式明确,针对未成年人的刑事司法原则指向是“教育”而不是“镇压”,随后也深刻影响了法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体系建设。
20世纪40年代至80年代,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体系初步构建。1945年2月2日,法国颁布第45-174号法令,正式明确了现代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和“教育”优先的主要原则。该法令为未成年人设立了专门的刑事管辖权,并设立了专门的少年法官职位。同时,“辨认能力”概念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中消失,未成年人被推定为“没有责任”。在随后几十年间,法国又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教育和保护为立法主导原则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体系初步形成:1945年9月9日的法令设立了监督教育司,该司独立于监狱管理部门。1951年,第51-684号法律设立了少年巡回法庭,负责审理16岁以上的少年犯,并规定可在判决中附加缓刑措施。1952年,法国成立“教育监督培训和研究中心,培训针对未成年人教育的工作者”。1956年,法国最高法院刑事庭在“拉布博”案的判决中指出,在没有“辨认能力”的情况下,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不能受到惩罚。“拉布博”案标志着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制度的一次重要改革,通过这一判决,法国最高法院将“辨认能力”重新引入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分野。1958年,第58-1296号法令对《刑事诉讼法典》进行了修订,并首次引入了对提请判处缓刑案件的公开审判。1963年,法国成立国家监督教育指导员学校,旨在每年培训120名到150名未成年人犯罪教育工作者。1970年,第70-643号法律引入了司法监督,该法禁止对13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实施审前拘留,但预审法官可在刑事案件中下令实施审前拘留。对于13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如果有必要,可以进行审前拘留。此外,在刑事案件中,对13岁至16岁未成年人的审前拘留最长不得超过10天。1974年,法国颁布法律将成年年龄从21岁降到18岁。1975年,根据受监督教育司发布的指导原则,“受监督教育机构应适应未成年人的不同需求”。
1983年至1993年的十年间,法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更加强调保护、援助、监督和教育。1981年,法国颁布第81-908号法律废除了死刑。1983年,第83-459号法令成立了国家预防犯罪委员会(CNPD)。1985年,第85-1407号法律允许检察官、少年法庭法官或预审法官要求缓刑部门提供书面报告和教育建议。在提出任何要求或决定将未成年人关押之前,必须征求该部门的意见。1987年,第87-1062号法律废除了刑事法中对16岁以下未成年人使用审前拘留的做法。1989年,第89-461号法律除了明确限制对未成年人的审前拘留,还取消了将其安置在还押中心的可能性。1990年,法国批准了《儿童权利国际公约》,其中第40条规定,各缔约国必须“确定一个最低年龄,低于该年龄的儿童应被推定为没有触犯刑法的能力”。1992年,法国颁布第92-684号法律,将1945年法令的有关内容融入《刑法典》,包括增加“被判犯有刑事罪的未成年人应根据具体法律规定的条件接受保护、援助、监督和教育措施”的条款,以及“确定了对13岁以上未成年人判刑的条件”。同年,根据第92-1336号法律的规定,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标准进行了调整,根据1945年法令下令采取的措施、罚款或不超过两个月的监禁判决的相关记录,将在当事人成年后从犯罪记录中删除。由少年法庭作出的刑事判决、缓刑或非缓刑、缓刑但有义务从事社区服务的记录,在缓刑期满后予以撤销。1993年,第93-2号法律明确了关于未成年人的起诉和听证程序,并规定可由检察官、预审法官、少年法庭法官下令进行刑事赔偿。该法在1945年法令中增加了第4-1条,规定在涉及少年犯的诉讼程序的所有阶段都必须有律师在场。同年,第93-1013号法律修订了警方对未成年人的拘留规则。
1994年至2000年,法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政策收紧,针对未成年人的司法制度更为严厉。同时期,美国一些城市提出了对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口号,这也为法国的相关法律制度提供了启示。1994年,法国颁布第94-89号法律,规定了对13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司法拘留。1995年,第95-125号法律引入了由司法警官传唤少年犯到少年法庭接受法官起诉的程序。1996年,法国继续建立加强未成年人监督监管的教育机构,即现在的强化教育中心(CER)。这些社会机构可以避免监禁,并提供脱离监禁的机会。1996年,法国颁布了一份部际法令,规定了教育部、司法部、国防部、内政部机构之间就“防止校园暴力”建立合作程序。1997年,第97-1159号法律引入了对未成年人的电子监控措施。1998年,第98-468号法律重申了不得对未成年人施以附加刑。2000年,第2000-516 法律赋予自由和监护法官还押未成年人的权力。
进入21世纪以来,围绕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尺度展开的博弈仍在继续。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具有标杆性质的1945年法令的基本原则被放弃,近年来又得到重申,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政策的收放与愈来愈高发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形势密切相关。值得注意的是,2001年,在时任法国总统雅克·希拉克的电视讲话中,谈到了未成年人犯罪和宵禁等问题,使其在接下来的总统竞选中占据了优势位置。2002年2月,参议院通过一项决议,成立了青少年犯罪调查委员会。6月,该委员会向时任参议院议长克里斯蒂安·庞塞莱提交了一份关于青少年犯罪问题的报告。随后,同年8月,法国宪法委员会的一项决定规定有关刑法和刑事诉讼程序的原则和规则适用于未成年人。同年9月,法国颁布《佩尔本I号法》(“Perben I”),标志着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更加严厉的刑事司法政策。首先,该法重新确立了不以年龄为依据而以“辨认能力”为依据的未成年人责任原则,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也从13岁降至10岁,对于10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该法规定实行“教育制裁”。其次,根据该法也设立了封闭式教育中心(CEFs)和少年监狱(EPMs)两个新的有关未成年人的司法机构。2003年7月,法国审计法院公布了一份关于青少年司法保护的报告,报告发现,青少年司法保护机构在组织、指导和管理以及处理方式上存在严重缺陷。2004年3月9日,法国颁布《佩尔本II号法》,引入了“公民培训这项新的刑事制裁措施”,适用于13岁至18岁的未成年人和成年罪犯。此外,少年法庭法官履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赋予判决执行法官的职能,直至被定罪者年满21岁。
2007年,第2007-297号法律重点关注青少年犯罪问题。根据该法,法官可采取“将行为人安置到远距离教育机构”“完成额外的学校作业”等多种多样的措施,并且对13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开始引入刑事和解程序。对于16岁以上的惯犯,在被警方拘留后无须等待10天,即可在下一次听证会上接受审判。同一天,法国颁布第2007-293号《关于改革儿童保护的法律》。这也映射出法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最重要的两个方面,即惩治和保护。同年,2007年5月9日和11日的两项法令修订了《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少年犯拘留和惩戒制度的规定。2007年8月10日,法国颁布第2007-1198号法律规定了可判处至少三年监禁的重罪和轻罪的最低刑期。对于16岁至18岁的未成年人,在初次重犯的情况下,维持减刑原则,但如果是涉及暴力或性攻击的二次重犯,则不再适用该原则。同年11月,法国颁布法令明确了未成年人司法机构的法律架构。2008年10月,国家青少年司法保护学校在法国城市鲁贝落成。2009年,第2009-1436号法律规定了少年犯在监狱中享有区别对待的权利。同时,该法保证尊重儿童的基本权利,并规定被拘留的未成年人必须参加教育活动。2011年,第2011-939号法律设立了“少年刑事法庭”,并建立了“单一人格档案”制度。随后,根据第2011-1940号的法律,16岁以上被定罪的未成年人可服兵役,同时少年法庭法官不得调查和审判同一案件。
2012年3月27日,第2012-409号法律的目标之一是改善少年犯的待遇问题。2014年8月15日,法国颁布第2014-896号法律(亦称《陶比拉法》),废除了最低刑期条款,并引入了恢复性司法。2015年,法国审计法院提交了一份关于青少年司法保护的报告,审计法院强调,青少年司法保护机构已进行了重大改革和重组,其重新将重点放在了刑事司法系统上,并强调了青少年司法保护机构在协调少年司法方面的作用。2016年,第2016-1547号法律规定,作出刑事判决的少年法庭或少年巡回法庭可附加教育措施,同时废除了专门的少年刑事法庭。2017年,第2017-242号法律将重罪和轻罪的刑事时效期限延长了一倍。2018年,法国行政法院决定废除一城市的“宵禁”令,该命令禁止13岁未成年人在无成人陪伴的情况下从晚上11点到第二天早上6点间外出。
2019年,第2019-222号法律的主旨之一是推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处理方式的多样化,如13岁及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适用电子监控下的家庭拘留措施。同年,《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法典草案》被提交议会审议。在这一改革草案的背景下,法国国家人权咨询委员会(CNCDH)于2019年7月9日发表了一份关于少年司法改革的意见,该意见回顾了法国少年刑事司法改革应遵循的原则,并对政府通过法令形式进行改革感到惊讶,认为“这一程序不允许议会进行适当的辩论”。2021年2月26日,第2021-218号法律批准了2019年9月11日《关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法典〉立法部分的法令》。2021年3月26日,法国宪法委员会决定再次审查与少年法庭法官有关的规定,指出“允许受命采取必要措施查明真相的少年法庭法官有权组成作出判决的审判法庭,有争议的规定违反了法院的公正原则”。2021年5月27日,法国通过了《关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法典〉条例部分法令》。同日颁布了另外两项法令,一是规定了专门的少年监狱、监狱中的少年监区和专门照顾未成年人的单位的清单(附于该法典附录1),二是规定了法国各地之间青少年司法保护机构的属地管辖权(附于该法典附录2)。2021年9月30日,《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法典》正式生效。
三、当代法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主要内容
1945年2月2日的法令正式确定了法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主要原则,该法令随后得到了其他文本的补充。自2021年9月起,被纳入《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法典》。具体而言,法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法国设置了专门的未成年人司法审判组织,包括少年法官、少年法庭、未成年人重罪法院。一是少年法官(Le juge des enfants)。其是少年法庭所在的大审法院的法官,既可以单独作为法官进行审判,也可以作为少年法庭庭长,不过,少年法官只能对不太严重的罪行进行审判。值得注意的是,少年法官还负责保护未成年人。当未成年人的健康、安全或尊严受到威胁,或其教育条件受到损害时,少年法官会进行干预。例如,在虐待案件中,少年法官可命令将儿童安置在儿童福利机构。二是少年法庭(Le tribunal pour enfants)。其审理相对严重的罪行,且通常是有多次前科的未成年人。少年法庭由少年法庭法官主持,法官与两名非专业襄审官(assesseurs)一起开庭。此外,还有一名法庭书记员和一名来自检察官办公室的专门负责未成年人案件的治安法官。少年法庭的审讯是在“限制公开”的情况下进行的,即除了家人、教育者和受害者之外,没有其他公众成员。少年法官或少年法庭可决定未成年人是否出席全部或部分的诉讼程序。三是未成年人重罪法庭。该法庭由一名庭长和两名法官组成,陪审员由抽签选出的六名公民组成,并由一名法庭书记员协助工作,同时还有负责少年案件的检察官办公室的一名治安法官或检察官代表。该法庭负责审判16岁至18岁犯有刑事罪行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必须由律师协助。原则上,只有特定人员才能出席听证会,但是受害人可以要求不公开审理。在刑事听证会结束后,可开启民事听证会审查受害人的赔偿要求。在未成年人重罪法庭上被定罪的未成年人和检察官可对判决提出上诉。总体来看,法国未成年人司法审判组织的专业化建设起步较早,这也是法国对于其1989年加入的《儿童权利公约》中要求的回应,该公约第40条第1款规定,缔约国确认被指称、指控或认为触犯刑法的儿童有权得到符合以下情况方式的待遇,促进其尊严和价值感并增强其对他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这种待遇应考虑到其年龄和促进其重返社会并在社会中发挥积极作用的愿望。第3款规定,缔约国应致力于促进规定或建立专门适用于被指称、指控或确认为触犯刑法的儿童的法律、程序、当局和机构。法国专门性未成年人司法审判组织也体现出这种双重职责使命,既保护未成年人,也在必要时实施惩罚。
第二,法国司法机关注重评估未成年人的“辨认能力”,同时妥善平衡教育与惩治的关系。在法国,触犯法律的未成年人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不过仍然需要考虑其年龄和“辨认能力”问题。当前,在法国司法制度中,对于13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原则上无法评估该未成年人对其行为的理解能力。这种“辨认能力”推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年幼者。同时,法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力争在教育和惩治之间寻求平衡。例如,当前法国刑事法中规定,只有当未成年人年满13周岁时,才有可能被判处监禁,而且只能作为最后手段,并视罪行的严重程度而定。可以说,犯罪的未成年人不仅仅被视为应受惩罚的人,他们更需要得到教育方面的支持,刑罚也更加侧重于教育。
第三,与成年人审判不同,未成年人犯罪有特定的刑事诉讼程序。一是逮捕、拘留和羁押程序。涉嫌犯有严重罪行的未成年人可能会被警察或宪兵逮捕,但会根据年龄的不同实施相应的拘留或羁押措施。未成年人还享有强制律师援助、强制医疗检查等特殊权利。警方采取的拘留措施可持续24小时,检察官可将拘留时间延长至48小时;检察机关采取的留置措施(retenue)时间最长为12小时,除非检察官决定延长。在拘留或留置期结束时,检察官将决定案件结案还是起诉。同时,在检察官的要求下,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机构的教育工作者会与未成年人及其父母面谈,以了解导致该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通过这次面谈,相关教育工作者将向受审法官提出相应的教育解决方案。二是庭审程序。在传票送达后三个月内,未成年人将被传唤到少年法庭出庭。根据罪行的严重程度和未成年人犯罪时的年龄,负责审判未成年人的法庭也不尽相同。违警罪法庭(Le tribunal de police)负责审理最严重的违法行为。少年法官和少年法庭审理16岁以下未成年人的轻罪,少年重罪法庭则审理16岁至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在最为严重的情况下,未成年人可能会被审前拘留。如果未成年人在庭审中被判定有罪,少年法庭法官可下令缓刑6个月至9个月。在此期间,未成年人会得到个性化的教育支持,这样做的目的是让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参与到其教育改造的过程中来。同时,法官可能会裁定对受害者进行赔偿,并采取相关安全措施。
第四,在刑事处罚方面,少年法官或少年法庭在教育缓刑期结束时,在处罚听证会上对处罚作出最终决定。法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引入了恢复性司法模式,如果损害已经修复,未成年人也遵守了教育监督措施,法官也可能决定不予处罚。在不予刑事处罚的情况下,法官会签发一份《教育成功声明》。此外,法官将根据未成年人保护司法机构起草的报告作出判决,该报告包括有关未成年人情况的信息以及法官在实施司法制裁时可能会考虑的建议。在实践中,这意味着对于同一罪行,法官的决定可能会有所差异。
就司法制裁措施而言,少年法庭法官可以选择两种制裁方式,司法教育措施和刑罚。首先,法官可下令对未成年人及判决时已达法定成年年龄的青少年采取司法教育措施。司法教育措施包括个性化定制的教育监测手段,目的是支持他们的改造、责任感和社会化进程。这些措施,一是“融入”措施,如教育日托中心(UEAJ)接收并对相关涉刑事案件未成年人的能力和技能进行评估,帮助他们重新适应学校环境。在结束学习后能够重返社会。二是“安置”措施,即通过开展相关融入项目,为那些无法在正常生活环境中生活的未成年人提供一个保护性环境。在某些情况下,青少年还可以继续接受教育或培训,如可以在青年工人宿舍等集体环境、寄养家庭等个人环境中得到照顾。法国公共部门或司法部授权的协会管理相关安置机构。三是“赔偿”措施,如在未成年人和受害者之间进行赔偿调解活动;“卫生健康”措施,如将未成年人转介到适当的医疗机构(不包括精神病院),或安置在社会办医机构。此外,司法教育措施可附带禁止性规定,如规定施害人不得与受害人见面等。
就刑罚措施而言,对未成年人的处罚始终是成年人处罚的一半。犯罪时年满13周岁、判决时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被判处为协会或公共服务机构提供社区服务。他们还可能被判处参加以道路安全意识、公民意识、吸毒危险意识等为主题的工作实习。他们还可能在电子监控下被软禁,未成年人罪犯必须佩戴电子手镯,留在家中或教育安置设施中(法官授权的时间除外)。对于13岁及以上的未成年人,虽然可能会被判处监禁,但监禁刑始终是最后的手段,刑期应尽可能短。与一般的狱所不同,在考虑到监狱“安全”要求的同时,关押少年犯的监狱还会考虑到“教育”要求,对此,监狱工作人员、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相关教育工作者都会参与进来。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修改未成年人监禁刑期,即允许未成年人以监禁以外的形式服完全部或部分刑期。对于列有未成年人所有刑事定罪的犯罪记录,一般在定罪的三年后被删除。
四、法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规则的最新发展
如前所述,法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最重要法律依据来自1945年法令,也正是自1945年以来,法国围绕“减轻责任”“教育”和“保护”等关键词展开积极建设。然而,近年来,随着法国青少年犯罪形势的变化,这些原则受到了质疑和动摇,在有的时期,法国立法者采用了更具镇压性、惩治性的原则。例如,在20世纪90年代,强调以“安全为导向”的理论原则得到了加强,并逐渐渗透到了法国少年刑事司法当中,近年来出台的《佩尔本法》和《达蒂法》都反映了这种原则导向,如对未成年重罪犯或累犯加强惩罚。这也显示出法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有向成年人刑事司法轨道方向发展的趋势。2014年,在时任法国司法部长克里斯蒂安娜·陶比拉的领导下,通过了《陶比拉法》,重新确立1945年法令的立法原则。在2017年至2020年,接任司法部长的妮可·贝鲁贝特致力于推进修改有关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实体法,并称该计划是“革命性”的。2021年,《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法典》通过,这也是自1945年以来法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首次重大改革,自此,法国所有与未成年人的有关规定都集中在一个单一的法律框架内。新法典除了保留和吸收1945年法令的主要原则以外,还强化了“强调教育”“减少案件在司法系统停留时间”等新内容,同时,通过推动对刑事诉讼程序的改革来促进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照顾。新法典的诞生,也标志着法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使命赓续,今后,对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工作重点将有一些新的变化。
例如,《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法典》引入了“未成年人最大利益”的原则概念。2002年8月29日,法国宪法委员会颁布第2002-461DC号有关《共和国法律承认的未成年人司法(自主型司法)基本原则》(PFRLR)的决定。该原则一是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减轻其刑事责任,二是必须通过专门法院宣布或根据适当程序采取的适合其年龄和个性的措施,设法使触犯刑法的未成年人在教育和道德上得到恢复,三是明确了“儿童或未成年人最大利益”的概念,必须在该原则指导下作出有关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方面的决定。因此,在该法典的初步条款中规定:“本法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执行条件作出了规定,同时考虑到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根据其年龄减轻其刑事责任,并通过专门法院或适当程序宣布的适合其年龄和个性的措施,寻求其教育和道德恢复的需要。”
又如,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原则有所调整。在改革之前,只要检察官能证明未成年人有“辨认能力”,且犯罪当日未满10岁的未成年人就可以承担刑事责任。法国最高法院刑事庭曾一度将刑事责任年龄酌定为7岁。如果年龄低于10岁,又不能证明其有“辨认能力”,那么只能下令采取教育措施。在10岁至13岁之间的未成年人,则没有必要证明未成年人有“辨认能力”。然而,由于年龄较小,法官也只能采取教育措施(教育制裁)。只有13岁及以上的未成年人才可能被判刑。在改革之后,根据《刑事诉讼法典》的最新规定,对于在实施犯罪行为当日未满13周岁的未成年人,可推定其不具有“辨认能力”,而对于年满13周岁的未成年人,则可推定其具有辨认力。但这一推定可被推翻。换句话说,“辨认能力”已不再作为确认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重要基准,法官具有了更大的自由裁量权。由于这是一项对涉案未成年人更为有利的刑事实体法规则,它也适用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法典》生效之前进行的诉讼。同时,减轻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原则予以保留。
总体而言,在很长一段时期内,法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体系一直围绕着1945年法令及其经历的40余次修改而展开,条文冗杂反复。2021年《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法典》的诞生,标志着法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体系发展迈入新的发展阶段。随着新法典带来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改革进程加深,相关积极影响已经显现,如有关未成年人的刑事诉讼必须在诉讼开始后最多3个月内完成审判,并在宣布有罪审判后至多9个月内接受司法制裁,即总共12个月。有法国司法部数据显示,自2021年法典生效实施一年以来,按照改革目标,未成年人接受审判次数明显减少,时间明显缩短。此前,一名未成年人接受审判平均需要18个月的时间。目前该程序的总持续时间为8.3个月。正如时任法国司法部长埃里克·杜邦-莫雷蒂所指出的那样:“法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终于有了明确的法律文本和现代化的程序,使制裁和更好地教育少年犯以及保护社会成为可能。”■
【作者简介】付琴雯,湖北警官学院国际警务系讲师,法学博士。
(责任编辑:冯苗苗)
编辑:现代世界警察----石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