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曹君
因英美法系国家立法技术特点,英国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相关法律规定散见于多部法律之中,例如:《儿童法》《儿童和青年法》《刑事司法法案》《刑事法院量刑权限法案》《犯罪与妨害治安法》及《量刑法》。
一、英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和刑罚类型
《犯罪与妨害治安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为10岁,即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不认为是犯罪。同时该法第34条废除了“10岁到13岁的青少年是不应负责任”这一推定。根据法律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主要由少年法庭(设在治安法院)进行审理。少年法庭可以对未成年犯罪人作出三种刑罚决定:一是财产刑,包括罚款、补偿令等。二是社区刑罚,由一系列的社区矫正令组成,是英国刑罚体系中的一种独立的主刑刑罚种类,也是目前对未成年犯罪人最常用的量刑方式,包括社区改造令、社区惩罚令(只适用于16岁以上的犯罪人)、转介令等。三是监禁刑。《犯罪与妨害治安法》设置了针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羁押和培训令,但适用条件比较严格。同时,《刑事法院量刑权限法案》《量刑法》中都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有期徒刑和终身监禁的情况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分类处置措施
(一)不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适用的司法措施
英国法律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为10周岁,对于10周岁以下实施犯罪行为的人,虽一般认定其不负刑事责任,但也会在特定情况下适用相关强制令。
1. 本地儿童宵禁。
对于10周岁以下实施犯罪行为的儿童,警察可以禁止其在晚上9点至第二天早上6点期间在公共场合出现,除非由成人陪同,此项禁令可以持续达90天。如果违反宵禁或者再次犯罪,则可对其处以儿童安全令。
2.儿童安全令。
根据《犯罪与妨害治安法》第11条规定,满足下列三个条件之一则可由治安法院判处儿童安全令:(1)该儿童实施了10周岁以上的人实施就构成犯罪的行为;(2)儿童安全令对于预防儿童实施前述犯罪行为是必要的;(3)儿童有对其家庭成员以外的人进行骚扰、恐吓、使其不安的行为,或有作出这些行为的可能时。儿童安全令通常持续3个月,特殊情况下最高12个月。被判处儿童安全令的儿童将被置于监督之下,监督工作将由一名专职人员全程负责,该专职人员可能是本地市政委员会的社会工作者,或者青少年犯罪管理小组的成员。
3. 家长赔偿令。
根据《犯罪与妨害治安法》第13A条规定,当未满10岁的儿童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取走财物或致使财产受损时,由治安法院判处家长赔偿令,令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对受害人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以防止有关行为再次发生,赔偿金额总计不超过5000英镑。
4. 养育令。
根据《犯罪与妨害治安法》第8条规定,可在以下法律程序中适用养育令:(1)判处儿童安全令或法院裁定该儿童存在不遵守该命令要求的;(2)判处家长赔偿令的;(3)判处反社会行为令、犯罪行为令或性侵犯预防令的。
由一名专职人员对执行养育令的情况行监督管理,专职人员可由地方感化委员会成员、地方政府部门的社会工作者、预防青少年犯罪小组成员等担任。在养育令的有效期内,如果父母无合理理由而不能遵守相关要求,就构成了对养育令的违反。一经法院认定违规,可处以标准罚金表所列3级以下的罚款[《量刑法》(Sentencing Act 2020)第122条规定了适用于简易程序罪行的标准罚金金额,即“标准罚金表”(standard scale),分为五级,根据法律修订时间,每一等级金额有所不同。针对1992年10月1日或之后所犯罪行,从1级到5级分别为:200、500、1000、2500和5000英镑]。
(二)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的司法处置
1. 羁押和训练令。
根据《量刑法》第233至248条,法院可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判处羁押和训练令,适用需满足以下条件:(1)犯罪人被定罪时未满18岁,但最少已满12岁;(2)该罪行属可判处监禁的罪行;(3)犯罪人未犯250条、252A及259条下法院需判处监禁刑罚的罪行。对于不满15周岁的未成年人(法院认为其属于惯犯的除外),及对于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法院认为只有监禁性质的处罚才能够保证社会免受其害的除外),法院不能判处此令。法院可根据违法行为判处4至24个月不等的刑期,但是最长不得超过违法行为对应的最高刑期,且羁押和训练令本身不得超过24个月。2023年9月28日,一名15岁男孩因持有带刃刀具和蓄意伤人未遂罪,被布里斯托尔治安法院判处14个月的羁押和训练令。被判处羁押和训练令的未成年犯罪人应关押在未成年人犯监狱。
2.转介令。
转介令是英国法庭处理未成年犯罪人最常使用的社区判决,少年法庭、成人治安法庭都可以作出此类判决。《量刑法》第83至85条,明确规定了转介令适用的范围、程序、主体等内容,其中特别强调:当犯罪人年龄在18岁以下、此前从未被定罪且承认犯有可判处监禁的罪行时,法院必须下达强制转介令。但也存在不适用的情形,如法院拟对未成年犯罪人判处监禁、作出医疗令或无条件释放命令,则不得下达转介令。法院将基于犯罪的严重程度作出判决,转介令的期限为3个月起,最长不超过12个月。命令下达后会将未成年犯罪人移交给青少年犯罪管理小组,而小组将运用“资产+”(AssetPlus)评估和计划干预框架对再犯的可能性进行评估和监督。如法庭发现未成年犯罪人有不遵守转介令的情况,可对其处以最高2500英镑的罚款,或将转介令期限延长,最长不超过12个月。此外,因不遵守转介令而在法庭上被重新判刑的涉罪少年将留下必须公开的犯罪记录。
3.监禁刑。
《量刑法》第249至252条规定了未成年犯罪人可判处确定期限监禁的情形:犯可能被判处14年以上监禁的罪行,犯2003年《性犯罪法》下第3、13、25和26条下规定的性犯罪,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与枪支有关的罪行等。根据《量刑法》第259条,对于18岁以下犯杀人罪或其他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严重罪行的犯罪人,可判处无限期羁押;同时第252A条规定,18岁以下的未成年犯罪人被判犯涉及恐怖主义或与恐怖主义有关罪行,应判处终身监禁。
2023年初,英国一名17岁的男孩在哈弗希尔杀死了16岁的哈雷·巴菲尔德,于2023年12月19日在伊普斯奇刑事法院出庭受审,最终被判终身监禁,最低需要服刑17年。
《量刑法》第254至257条规定,法院在认为行为人有对社会产生威胁的情况下还可对未成年犯罪人判处延长监禁刑。延长监禁刑等于基本监禁刑加延长刑期之和,如要适用延长监禁刑,基本监禁刑的刑期必须在4年或以上,刑期延长最少1年起,暴力犯罪的延长监禁刑不得超过5年,性犯罪或恐怖主义犯罪的延长监禁刑不得超过8年(自2021年《反恐怖主义和量刑法》第16条生效之日及之后判刑的严重恐怖主义罪行,延长监禁刑不超过10年)。延长监禁刑不得超出犯罪可能判处的最大刑期。
三、未成年犯罪人审判机关
(一)少年法庭
根据法律规定,英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主要由少年法庭进行审理,而少年法庭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治安法庭,专门负责审理10岁至17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少年法庭通常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三名治安法官组成,其中治安法官需要有至少两年的成年人刑事法院工作经验,并且必须包含一名男法官和一名女法官。另一种则是由一名专职地方法官独任审理。未成年人案件一般不进行公开审理。对于未满16岁、或在16岁至17岁且已被下达法庭命令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监护人需与其一同出庭。
(二)成年人治安法院和刑事法院
成年人治安法院也可审理未成年人相关案件,这些案件性质一般更为严重,包括盗窃、纵火、抢劫和袭击等。根据法律规定,未成年人与成年人一起被指控的案件可以在成年人治安法院审理。刑事法院审判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通常是犯谋杀罪、性侵犯罪,或者至少被判处14年监禁刑等严重罪行的。2024年2月5日,英国《独立报》报道,一名14岁男孩被控谋杀梅森·里斯特和马克斯·迪克森,在布里斯托尔青年法庭出庭并被还押候审,并将于周二在布里斯托尔刑事法庭出庭受审。《刑事司法法案》附录三、《犯罪与妨害治安法》第51A条详细地规定了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移送刑事法院审判的情形和具体程序。
四、恶意补足年龄原则及司法实践
英国著名律师布雷克司顿在其法学著作《英国法释义》中第一次提到了恶意补足年龄概念,主张判断未成年人是否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应当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行为的主观恶性。如果有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行为人具有完全的主观恶意,具备是非分辨能力,即便行为人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应视为其已满14周岁,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当时英国的法律规定,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
英国司法实践中对此原则运用的经典案例之一是1993年发生在英国利物浦默西塞德郡的詹姆斯·巴杰尔谋杀案。1993年2月12日,两名10岁的男童罗伯特·汤普逊和乔恩·维纳布尔斯诱拐一名2岁男童詹姆斯·巴尔杰,并将其虐待致死。此案凶手是英国现代历史上年龄最小的杀人犯。1993年11月1日,普雷斯顿皇家法庭正式开庭审理此案,法官莫兰凭借呈堂证供和长达20小时的审讯录音,宣布两人犯下“无比邪恶和残暴”之罪,谋杀、绑架及绑架未遂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8年。英国民众对此判决不满,英国《太阳报》又发起了请愿加刑签名征集活动,提请时任英国内政大臣麦克·霍华德干涉此案,最终两人的刑期被增至15年。
五、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机制
《犯罪与妨害治安法》第8至16条,对如何预防青少年犯罪和妨害治安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强调:预防儿童和青少年犯罪是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主要目标。其中一项重要举措是设立专门的少年司法委员会(Youth Justice Board)。少年司法委员会隶属于司法部,其主要职责包括监督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运行,提供未成年人司法服务,向国务大臣就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运行和司法服务提供建议,以有效实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目标,羁押儿童和青少年居所的标准制定,公布并推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良好做法等。少年司法委员会下设地方执行机构,即青少年犯罪管理小组,这是一种多机构小组,既包括警察、缓刑官等司法部门成员,也包含学校、教育机构等社会组织,在执行少年司法委员会的战略计划基础上,投身于具体司法活动,提供不同类型的未成年人司法服务。
2024年4月,少年司法委员会对萨福克郡少年司法服务机构使用预防和转介评估工具的情况进行了调研。运营经理介绍了机构为一名聋哑少女提供支持,收集垃圾创作艺术作品,从而增强孩子的自尊、自信并促进其发生转变的故事。
近期,少年司法委员会出台了《少年司法委员会2024-2027年战略规划:通过减少犯罪和创建更安全的社区,为儿童成长创造积极成果》。《规划》指出,要持续坚持“儿童第一”策略,公平对待所有儿童,帮助他们发挥长处、为社会作出建设性的贡献,这将有助于防止犯罪,并创造更安全的社区。■
【作者简介】曹君,北京大学英语系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丰益派出所民警。历任北京警察学院基础理论教研部大学英语讲师、外国警察培训项目课程翻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19ZDA298)课题组成员,北京冬奥组委安保部主管、安保业务领域对国际奥委会、国际残奥委会安全官联络人,研究方向为国际警务合作、国别警务和涉外法律。出版译著2部,发表论文5篇,参编教材2部。
(责任编辑:古静)
编辑:现代世界警察----石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