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孙晓磊 苏元琪
青少年犯罪仍然是全球新出现的主要社会问题。在美国,青少年犯罪是指儿童或青少年犯下的罪行,特别是那些未满18岁(在某些州为17岁)的人。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青少年犯罪一直是学术界、政策制定者和立法者关注的焦点。美国未成年人犯罪近年来呈现多样化的趋势,这与社会环境、家庭教育以及青少年自身心理等多重因素密切相关。在法律框架上,美国对未成年人犯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并设有专门的少年法庭处理相关案件。然而,司法体系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时,也面临诸多挑战,如定罪量刑的难题等。为了遏制青少年犯罪,美国建立了一套惩戒机制,旨在通过一系列惩罚和教育措施,引导青少年走向正途,减少犯罪率,这套机制在维护社会治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美国未成年人犯罪概况
(一)犯罪涉案广泛
在美国,未成年人犯罪已经引起了社会的深切关注。2019年的统计数据显示,青少年在各类犯罪中的参与程度出人意料地高。特别是在暴力犯罪中,青少年的身影占到了逮捕人数的10%;在财产犯罪中,这一比例更是跃升至32%。此外,青少年还广泛参与纵火、入室盗窃、故意破坏、吸毒、酒后驾车、严重袭击、抢劫以及武器犯罪等各类犯罪行为,显示了他们在不法活动中的高度活跃性。令人瞩目的是,涉及青少年的犯罪活动中,男性的参与度尤为突出,占据了高达78%的比例,而18岁以下女性的参与度则相对较低。从历史的角度来看,青少年单独作案的谋杀案在1993年达到顶峰,尽管到2013年这类案件数量大幅下降了79%,但自2013年的历史低点至2019年,这类谋杀案的数量又回升了36%,反映出青少年在严重犯罪中的持续高度参与。这一趋势表明,未成年人在犯罪活动中的高度参与已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
(二)犯罪趋势降中有升
根据美国国家少年司法中心的统计报告,从2005年到2021年,美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人身犯罪、财产犯罪、毒品犯罪以及公共秩序犯罪的案件数量普遍呈现下降趋势。具体而言,人身犯罪案件数量下降了62%,财产犯罪如盗窃和入室盗窃分别下降了75%和79%,毒品犯罪案件数量也大幅下降了75%,同时公共秩序犯罪案件数量下降了66%。此外,在2012年至2021年期间,涉及抢劫和严重袭击的少年法庭案件分别下降了33%和25%,而相应地18岁以下被指控这些罪行的逮捕率也有显著降低。然而,与这一普遍下降趋势相反的是,机动车辆盗窃案件在同一时期却增加了18%,且涉及刑事杀人的少年法庭案件从2017年到2021年大幅增加了40%,同时相关的少年逮捕率也有所上升。这些数据显示,虽然大部分犯罪类型呈现下降趋势,但仍需对某些特定类型的犯罪保持警惕并采取相应的预防和应对措施。
(三)犯罪成因多样
个人风险因素、家庭因素、同伴影响,以及学校和社区环境都是影响青少年行为的重要因素。个人风险因素涵盖了诸如药物滥用、反社会行为、认知障碍、多动症以及身体问题等方面。例如,《监测未来研究》(Monitoring the Future Study)显示,尽管近年来青少年非法药物使用的总体趋势有所下降,但某些药物(如大麻)的使用率在某些年龄段有所上升,这与未成年人犯罪率的某些波动相吻合。在家庭因素方面,低社会经济地位、不良的亲子关系、家庭破碎,以及父母的虐待或忽视都可能增加青少年的不良行为风险,特别是那些在家庭暴力和不和环境下成长的儿童,他们更容易涉足青少年犯罪。例如,研究表明,与同龄人相比,父母被监禁的孩子更有可能表现出犯罪行为。此外,同伴的影响也不容忽视,与有反社会或犯罪行为的人为伍,甚至加入帮派,都会增加青少年的犯罪几率。同时,受到同龄人欺凌或排斥的年轻人也更可能走上犯罪道路。学校和社区环境同样关键,学习成绩不佳以及社区混乱都是风险因素,尤其是经济贫困和高犯罪的社区,更容易产生少年犯。这些因素综合起来,都对青少年的成长轨迹产生深远影响。
二、美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框架
(一)刑事责任年龄
美国联邦和州级法律对未成年犯罪的规定涉及多个方面,其中刑事责任年龄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在美国,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因州而异。大多数州遵循一般法原则,即7岁以下完全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7~14岁(在某些州可能是7~12岁或更高年龄)的未成年人在无充分证据证明下无刑事责任能力。这意味着,除非有确凿证据显示他们明白自己行为的后果并具有犯罪意图,否则他们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然而,有些州已经明文规定了未成年人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这些州的最低责任年龄各不相同,但多数介于10~14岁之间。对于被视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如7岁以下或7~14岁之间无法证明其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根据其罪行的严重程度,可能会接受教育后通知监护人领走,或者被拘留。如果罪行严重,未成年人可能会进入司法程序,首先由少年法庭收容。在这里,法官会评估其罪行和情况,并决定是否需要进一步的法律措施。在某些极端情况下,如果法官认为罪行极其严重,未成年人可能会被移交成人法庭,进入一般的刑事诉讼程序。
(二)隐私保护
根据美国《少年法庭法》等相关法律,涉及未成年人的法庭程序和报道都受到严格限制,以保护他们的隐私权和未来康复的可能性。例如,任何有关少年法庭的报道都不得提及有关儿童或少年的姓名、地址或就读学校等足以导致他们身份被识别的信息。
(三)少年司法制度的基石
《少年司法与犯罪预防法》(简称JJDP法案)于1974年由美国国会颁布,是美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基石,从颁布至今,为加强和提高美国少年司法系统的有效性提供了一个框架。该法案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对州和地方政府提供援助来预防和控制青少年犯罪。该法案旨在通过关键条款来改进青少年司法系统,例如推动非制度化(减少青少年在大型设施中的拘留)、确保成人和青少年拘留设施的分离,以及保护青少年在拘留期间的基本权利。该法案的实施和监督由少年司法与犯罪预防办公室负责管理,负责制定政策、协调资源,并支持各州和社区制定和实施有效且公平的少年司法制度。根据该办公室的统计,近年来青少年司法案件数量显著下降,与往年相比以及和1997年的高峰期相比均呈下降趋势。
三、美国未成年犯罪的司法程序
(一)少年司法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美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1899年,这一年标志着该制度的正式起源。在伊利诺斯州芝加哥市,通过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少年法庭法》,并据此设立了全球首个少年法庭,凸显了政府对未成年人的深切关注与保护责任。
之后的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是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与推广阶段,全美各州都相继设立了专门的少年法庭,形成了一套与普通刑事司法制度有显著区别的少年司法体系。其特点在于,案件处理主要由法官和缓刑官负责,而非检察官和辩护律师,且审判过程不对外公开,法官拥有最终决定权。
进入20世纪中期至后期,随着社会的演变和少年司法实践中暴露的问题,美国联邦及各州为了延续和发展《少年法庭法》的核心理念,相继颁布了一系列专门立法,旨在矫正而非惩罚,进一步夯实了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特别是在20世纪70年代,为应对少年犯罪率上升的问题,美国各州实施了少年司法分流制度,以更有效地处理不同程度的少年犯罪行为。
自20世纪末至今,美国少年司法制度进入了现代发展与融合阶段,与普通司法制度有了一定的融合,旨在更全面地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同时仍保留了少年司法制度的独特性。
在整个发展历程中,美国少年司法制度始终围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这一核心目标,并随着社会形势和少年犯罪情况的变化,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
(二)少年法院与少年法庭
1899年,美国在伊利诺斯州的库克郡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少年法院,这标志着少年司法制度的诞生。少年法院或少年法庭主要受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各类案件,这些案件不仅包括犯罪行为,还涵盖需要监管和帮助的少年问题。其审判模式与传统的成人法庭有所不同,更注重教育、矫正和康复,而非单纯的惩罚。在进行审判之前,少年法庭会进行全面的社会调查,深入了解少年的家庭、教育和社会背景,以便为他们制订个性化的矫正计划。
少年法庭在未成年人犯罪处理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主要目标是矫正和康复犯罪的未成年人,使他们有机会重新融入社会。为实现这一目标,法庭会制订一系列矫正计划,如社区服务、心理咨询和教育培训等,以全面帮助这些少年走出犯罪的阴影。此外,少年法庭还承担着保护和教育需要帮助的少年的重要职责,特别是为那些缺乏父母适当照管的少年提供必要的援助和支持。
美国的少年法院与少年法庭不仅是一个审判机构,更是一个致力于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和保护的综合性机构。它们通过独特的审判模式、全面的社会调查和个性化的矫正计划,为犯罪的未成年人提供了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同时,这些法庭也积极履行保护和教育职能,确保每一个少年都能得到必要的关注和帮助。这种全面、人性化的司法制度设计,体现了美国对未成年人的深切关怀和对其未来发展的高度重视。
四、美国未成年犯罪惩戒机制的演变
(一)以严惩型为主导的惩戒机制
19世纪以前,青少年犯罪的惩罚制度相对严苛。儿童和成人之间在法律上几乎没有差异,即便年仅7岁的儿童也可能被视为成年人并受到死刑的判决。然而,随着19世纪工业化带来的社会和经济变迁,“童年的概念”逐渐被制度化,出现了专门针对青少年的法律制度和相关机构。这些变革试图区分犯罪者和被遗弃青年,为他们提供改造和康复的机会。
到了19世纪下半叶,随着各州开始实施义务教育法,逃学等行为可能使学生进入少年法庭。在执行这些法律时,法官和教育工作者会依靠教师的成绩单来监督学生的行为。此外,该时期的社会变迁,如南方黑人家庭向北方的迁移,也影响了青少年犯罪的情况。黑人儿童因缺乏父母监督和极度贫困等因素而变得更加脆弱。
从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随着美国第一个少年法庭在伊利诺伊州成立,标志着在法律上对青少年遗弃和犯罪进行了区分。该法庭的建立得益于一些女性的倡导,她们是芝加哥妇女俱乐部的成员。少年法庭的基本假设是,青少年通常比成年罪犯更容易改造。这种新应用和发展构成了现代少年司法制度的基础。
然而,整个20世纪,关于青少年犯罪的处理方式经历了显著变化。从20世纪50年代到80年代,对青少年犯罪的关注逐渐增加,严厉惩罚成为主导趋势。同时,为未成年人提供正当程序和法律顾问也成为新的重点。
尽管曾有一些基于社区的计划和非机构化的替代方法出现,但这些改革是短暂的。20世纪60年代犯罪率的上升以及媒体对这种犯罪的歪曲报道,为后来的严厉打击犯罪政策铺平了道路。公众对青少年越轨行为的看法变得如此之大,以至于有些人声称青少年犯罪对公共安全构成了巨大威胁。
在20世纪90年代至21世纪初,青少年犯罪政策继续保持严厉。尽管青少年犯罪率有所下降,但政策并未放宽。学校和政治家采取零容忍政策,并认为康复方法不如严格惩罚有效。这一时期的特点是将青少年更容易地作为成年人进行审判,成为“严厉打击犯罪”政策的一个决定性特征。一些州扩大了将青少年置于成人刑事系统管辖下的转移条款或豁免范围。同时,也有要求法院在少年系统内对待犯罪青少年如同对待成年人的声音。
此时典型的法案是1993年颁布的“三击出局法”,该法案是美国一项严厉的刑事政策,旨在严惩多次犯罪。根据该法案,犯下三次严重罪行的人将面临长期甚至终身监禁的惩罚。这项政策最初在加利福尼亚州实施,以回应一名多次入狱的职业罪犯所犯下的恶性犯罪,该罪犯曾绑架并杀害了一名年轻女孩,引发了公众对累犯问题的广泛担忧。此后,华盛顿州率先通过该法,对三次犯重罪的罪犯实施终身监禁且不得假释的处罚,随后其他州也纷纷效仿。尽管该政策的初衷是通过重罚来遏制重复犯罪并威慑潜在罪犯,但也饱受争议。批评者认为其过于严酷,可能导致司法不公,特别是对生活所迫而犯罪或犯下非暴力罪行的人而言。同时,随着少年法庭与成人法庭界限的模糊,该法案对青少年犯罪也产生了深远影响,使一些青少年罪犯面临与成年人相同的重罚。尽管“三击出局法”可能在降低犯罪率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引发了对司法公正、刑罚适度和监狱资源合理利用等问题的广泛讨论,反映了刑事司法在严惩犯罪与保障个人权利之间的微妙平衡,同时也揭示了美国司法体系在应对累犯问题时所面临的挑战与困境。总体而言,这是一项充满争议但又具有重要意义的刑事政策。
此外,1994年,美国国会推出了《1994年无枪学校法案》,鼓励接受联邦教育资金的各州效仿并制定自己的相关法律,这类法律现在被称为零容忍法。该法案要求接受联邦资金的州必须制定有效的州法律,规定地方教育机构必须对携带武器上学的学生进行至少一年的开除处罚。除非地方教育机构的首席行政官员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修改,否则一年的开除期是强制性的。此外,学校还需制定相关政策,要求将任何携带枪支或武器上学的学生提交给刑事司法或少年犯罪系统处理。时任总统比尔·克林顿于1994年3月31日签署了《1994年无枪学校法案》。
总的来说,从19世纪末到20世纪末,美国青少年犯罪的处理方式经历了从严厉到尝试改革、再到严厉的循环。尽管有过基于社区和康复的尝试,但严厉打击犯罪的政策仍然占据主导地位。
(二)向发展型演变的惩戒机制
在21世纪初,美国政界、法律界及公众开始反思严惩型少年司法模式,此模式导致更多未成年人被纳入刑事司法体系,受到严厉惩罚,包括死刑和终身监禁,这引起了国内外儿童权利保护者的强烈批评。
严惩模式的种种弊端引发了改革的需求。华盛顿州等地区的成本收益分析研究显示,严惩模式的成本高昂且预防再犯效果不佳。同时,科学界对个体青春期的研究也取得了重要突破,证实未成年人在身心发展上与成年人存在显著差异,这些差异影响了他们的决策和行为模式。这些研究为少年司法改革提供了科学依据。
在此背景下,美国最高法院作出了三个重要判决,强调在刑罚适用上应区分未成年人和成年人。这些判决的依据之一就是青春期个体的科学研究结论。最高法院认为,未成年人因发展不成熟、易受外部影响以及个性尚未定型等特点,应与成年人区别对待。因此,对未成年人适用与成年人相同的严厉刑罚是违宪的。
发展型少年司法是一种新型的司法理念,它强调以公正惩罚和有效减少犯罪为目标,对青春期犯罪行为进行更为科学和人道的处理。这一理念由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教授伊丽莎白·斯科特提出,她认为青春期个体实施犯罪行为与其身心不成熟有关,其罪责性相对较小。因此,在处理少年犯罪时,应考虑到他们的年龄特点和心理发展状况,采用更为温和而有效的矫正措施。
在发展型少年司法的理念下,独立的少年司法体系的存在是合理的,但应遵守罪刑相适应原则。对于不同的罪错少年,应根据其行为及个体刑事责任能力做出不同的处置决定。大部分罪错少年将通过发展型矫正项目来帮助他们度过向成人发展的转变期,而对于严重犯罪的未成年人,则需要采取强有力的干预措施,以防止其发展为惯犯。
近些年,美国在发展型少年司法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
第一,减少对未成年人适用最严厉的惩罚,例如不得假释无期徒刑等。一些州已经通过立法禁止或严格限制了对未成年人适用最严厉的刑罚,这一举措体现了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更为人道的处理方式。
第二,部分身份犯罪已经被去罪化。一些轻微违法行为,如逃课、饮酒等,不再被视为犯罪行为,以减少未成年人被卷入刑事司法体系的负面影响。这一改革有助于避免未成年人因轻微违法行为而受到过重的处罚,对他们的未来发展造成不必要的阻碍。
第三,少年法院的管辖权也得到了扩大。一些州通过立法提高了少年法院管辖案件的未成年人年龄上限,使得更多未成年人案件能够在少年法院得到处理。这一改革有助于确保未成年犯罪人在更为适宜的司法环境中接受审判和矫正。
第四,改革还涉及执行方式的变革。家庭和社区矫正项目得到了更多的应用,形成了包括保护观察、家庭监禁、电子监控等在内的多样化青少年矫治体系。例如保护观察措施要求青少年遵守法律、按时上学并定期会见保护观察员等;家庭监禁则限制青少年在家中的活动范围并接受监督。这些项目经过评估被证明是有效的,强调心理评估治疗、教育以及与家庭成员的交流。这种以家庭和社区为基础的矫正方式,有助于未成年人更好地融入社会,降低再犯率。■
[作者简介]孙晓磊,中国政法大学外国语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法学英语教学和翻译学等。
苏元琪,北京警察学院涉外警务系助教,研究方向:区域与国别研究。
(责任编辑:古静)
编辑:现代世界警察----石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