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庄新军
在涉酒类警情现场,往往会遇到饮酒者出现低沉、兴奋、冲动、暴躁等精神状态的情况,随着血液中的乙醇浓度增大,饮酒者的注意力、判断力、协调力、反应力、记忆力都会出现紊乱或减退,甚至丧失部分自制力。而长期酗酒,尤其是患有心脑血管等基础疾病的人员,可能会雪上加霜,特别是在摄入超出身体所能承受范围的酒精时,有可能发生昏迷、休克甚至危及生命安全的情形。醉酒者由于大脑中枢神经系统高度兴奋或者处于麻痹状态,言谈举止会出现不能正确表达、辨别是非、控制行为的情形,心理上会出现争强好斗、寻衅滋事、冲动易怒等过激情绪,继而出现自伤、伤他、他伤、毁财、袭警、猝死等风险行为,导致现场处置风险增加。
派出所民警在现场处置此类警情时,应当拥有风险避防意识、规范应对意识、科学处置意识,提前预判、感知风险,合理、妥善处置,消除风险。
一、涉酒类警情现场处置中存有的风险
(一) 伤亡的风险
部分涉酒人员会在酒精的作用下迷失自我,继而与他人发生纷争,寻衅滋事,自伤自残,抑或对现场的处置人员进行突袭。这些行为,都会导致受伤、死亡的风险产生。哪怕是“一声不吭”的路旁醉卧者,也可能因为发现、救助不及时,出现因自身原因而形成的窒息、死亡,或者因外界原因形成的伤害。据此,处置中,民警要有此类风险的避防理念,继而进行科学合理的处置。
(二) 舆情的风险
醉酒者酒后失态的行为很容易成为他人关注的焦点。而处警民警的现场操作,更易成为焦点中的焦点。此外,现场处置中的一些偏差或缺失,也很容易成为引发舆情的导火索。据此,民警在处置过程中要规范得当。处置完毕离开现场的同时,应告知相关部门做好现场监控的严格管理。
(三)投诉的风险
处警民警要防止因处置不高效、方法不得当、取证不到位等原因,而被不明真相的当事人或者路人投诉。
二、涉酒类警情现场处置规范
(一)涉酒“兴奋类”警情的处置
对于那些情绪高亢、大声喧哗,尤其是在夜间,“高音嘈杂”扰民的警情,民警在到场处置时,面对当事人还没有做出“特别过火”的违法行为,可以先协调餐馆店员或老板进行现场劝止,也可联合劝止,即施以平和文明的规劝,“降噪止吵”,化解矛盾。
(二)涉酒“醉卧类”警情的处置
对于喝醉卧睡者(没有滋事行为),可以通过现场叫醒获知信息后,联系家属接回。对难以叫醒的,可以通过周边询问,手机、车辆等信息确认等多种途径核实、确定其身份,之后,联系家属接回。对难以叫醒,且有不适症状表现,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应当及时联系120到场查看、救治。
在等待120的过程中,应当将涉酒人员转移至安全地带(仅指醉卧在街头、路旁、交通通道、桥梁水沟等危险区域的),尽量让其坐靠或者侧卧,不要仰卧,防止食物反流引起窒息等意外的发生。对于昏迷原因不明的,不宜盲目急救、随意搬动,以防二次伤害,可将警车停在来车方向,开启警灯,防止醉酒人员遭受后车碾轧。
(三)涉酒“滋事类”警情的处置
1.个体滋事。民警在到达现场后,应根据现场态势,制止滋事行为,疏散围观人员,稳控现场,维护秩序,调查了解事情经过。对于轻微滋事者,在处置人员到达现场前已经和解或者受害人(报警人)明确表示不予追究的,可以在进行必要的普法教育后,让其安全离去,或由家属领回。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适合调解处置的,可以治安调解。现场调解完毕后,可让其安全离去。对于现场正在实施殴打他人、故意伤害、故意损毁财物等违法行为的,依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的规定,口头制止无效时,应当果断根据现场情形,依法合理地使用徒手、警械制止等手段,控制涉酒人员;在进行必要的取证后,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形成的后果,可治安调解,也可将涉酒人员带回做进一步处理。对于具有违法行为,且在现场不配合,或者自伤自残以及袭警的失控“涉酒”人员,可以在控制后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予以约束,带离现场。
2.多人滋事。接到多人涉酒滋事的警情后,派出所要提前预估风险,组织足够警力到场处置(可在赶赴途中呼叫支援,尽量确保现场处置警力形成优势)。要根据现场环境、对象人数、滋事工具、危险态势,迅速科学应对,通过合理分工、战术运用、高音喊话、技能使用,控制好现场局势与涉案人员。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处置条件不成熟时,不要盲目、激进处置,可将控制局势、防止事态恶化作为首要任务,沉着冷静、缓和气氛、理智施策。若现场有人受伤,可视情采取临时救治措施,同时通知120或送医救治。
三、涉酒类警情现场处置注意事项
(一)做好准备
到达现场前,提醒处置人员做到着装齐整,带好装备(诸如盾牌、抓捕器、单警装备等),提前预判评估,做好分工与协作。
(二)分类处置
根据涉酒警情类别的不同,分别采取不同的处置。
(三)做好取证
全程录音录像,做好证人询问、监控调取、伤势拍照等证据固定、收集工作。
(四)控制好人员及物品
对于已被控制或约束的涉酒人员进行人身安全检查。对持有滋事的各类器械、工具,依法予以登记或扣押;对随身携带、持有的管制刀具、武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现场予以扣押;对随身携带的其他可以用于实施人身伤害或自伤自残的物品,予以妥善保管。现场遗留或散落的物品,进行拍摄留存。
(五)做好现场保护
构成刑事案件的,在布置现场警戒、保护现场的同时,迅速向指挥中心和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六)控好舆情
及时疏散围观人员,并通知相关部门保管好现场监控及现场其他信息。
(作者系山东省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寒亭派出所所长)
编辑:派出所工作----石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