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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自由裁量权的发展趋势(2009.8)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9/8/31 14: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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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逸群
  当前,在对公安机关存在的各种问题的争论中,警察自由裁量权能否规范、合法地行使是焦点之一。因此,我们有必要加深对警察自由裁量权的了解。
  
  一、警察自由裁量权的起源

  众所周知,现代警察诞生于英国,而警察自由裁量权也产生于英国。1893年,英国一位大法官在其法律培训手册中写道:“警察被赋予了大量的权力,警察在执法中应避免粗心大意和滥用权力,要坚定而不鲁莽地谨慎使用权力。警察没有必要随时逮捕。应参照当时的犯罪性质、周围环境条件、被害人和加害人的特点实施警察裁量权。”这是世界上最早提到警察自由裁量权的文字。警察自由裁量权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不久之后的1901年,美国密歇根州最高法院也意识到警察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法庭判决中指出:“警察局长要行使他所享有的警察自由裁量权。为了使其能够履行法定职责,他被赋予了某些手段。十分明显,在决定如何为社会的利益而使用这些手段的时候,他必须行使合理的自由裁量权。”自此,警察自由裁量权正式被审判机关承认并运用。
  虽然司法部门已在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认同了警察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但警察部门却一直未予以认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美国的政治、经济、文化都得到迅速发展,由此带来的社会各方面矛盾也日益加剧。加之公民人权运动的兴起,人权意识逐渐深入人心。种种因素大力推动了警察和警务的相关研究。1953年,美国律师委员会(American Bar Association)成立了美国律师基金会(American Bar Foundation),此基金会专门从事调查和研究项目。1956年,美国律师基金会在进行关于刑事司法管理的调查时发现:“很大程度上说,刑事司法行政实际就是从犯罪开始到罪犯被释放期间一系列决定的总和。”美国律师基金会的调查结果迅速在学术领域得到传播,其影响一直波及到我们今天对警察自由裁量权的研究和发展。这一研究结果最重要的影响,就是警方正式声称警察在履行警务职责时拥有自由裁量权。至此,警察自由裁量权才真正实现了从被忽视的角色到被确定的角色的转变,从而最终肯定了警察自由裁量权的重要意义。此后,警察自由裁量权的研究蒸蒸日上,尤其随着宪政理论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
  详见本刊2009年8期





编辑:现代世界警察----石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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