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酒后滋事者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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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11/3/18 14:42:35浏览次数:27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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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吕泉:我是某公安派出所民警,我所辖区内中低档饭店比较多,我们经常接到酒后滋事的报警:有的酒后殴打他人,有的酒后辱骂他人,有的酒后相互斗殴,有的酒后猥亵女服务员,有的酒后打砸饭店物品。请问,对这些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刘警官:喝过酒的人包括醉酒的人违法犯罪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对酒后滋事行为,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性质、情节等具体情况,分别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对酒后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按照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以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定性处罚;对酒后公然辱骂他人的,按照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以侮辱他人定性处罚;对酒后结伙斗殴的,追逐、拦截他人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或者实施任意殴打他人等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按照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定性处罚;对酒后猥亵女服务员的,按照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猥亵他人定性处罚;对酒后打砸饭店物品的,按照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定性处罚。当然,酒后滋事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现代世界警察----石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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