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的存款地公安机关可立案侦查此案吗
民警高启航:我是某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民警。目前电话诈骗、计算机网络诈骗、手机短信诈骗案件多发,被害人在被蒙骗的情况下,往往给外地犯罪嫌疑人的银行账户汇款、转账。被害人发现上当后,往往到本人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请问,对于此类犯罪案件,公安机关能否将被害人的存款地视为犯罪地,而予以立案侦查?
刘警官:根据2011年4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流动性团伙性跨区域性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流动性、团伙性、跨区域性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包括经常居住地、户籍所在地。这里的“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被害人接到诈骗、敲诈勒索电话、短信息、电子邮件、信件、传真等犯罪信息的地方,以及犯罪行为持续发生的开始地、流转地、结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被害人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的账户转账或存款的地方,以及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因此,本案被害人的存款地公安机关可以依法立案侦查。
编辑:现代世界警察----石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