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被盗汽车,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吗
民警吴明:最近,我局侦查一起盗窃汽车案件时,抓获了购买被盗汽车的犯罪嫌疑人张某和韩某。张某供述汽车是从韩某手中购买的,韩某也承认汽车是他卖给张某的,但韩某不承认汽车是自己偷的,而是在该市二手车交易市场门口购买的。目前仍未抓获盗窃汽车者。请问,张某和韩某是否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刘警官:所谓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根据2007年5月9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和第六条的规定,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而予以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实施上述行为,事前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的犯罪分子通谋的,以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抢夺罪的共犯论处。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涉及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属于上述条款所称的“明知”:一、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二、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有明显更改痕迹,没有合法证明的。如果张某、韩某主观上属于“明知”,则其购买被盗汽车的行为涉嫌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编辑:现代世界警察----石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