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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达刑事立案标准未达追诉标准,应如何结案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12/5/4 10: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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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案达刑事立案标准未达追诉标准,应如何结案

  民警孙立强:我是某县公安局民警。最近,我局办理的一起职务侵占案件,犯罪嫌疑人涉案金额8800元,已达刑事立案标准,但未达追诉标准。现在,我局对该案的处理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该案情节显著轻微,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对该案作撤案处理;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该案已达刑事立案标准,无须撤案,直接移交相关单位作党政纪处分。请问,我局对该案应如何结案?
  刘警官: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84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5000元至10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该规定已明确职务侵占罪的“立案和追诉”是统一的一个标准,不应再分立标准。关于撤案,根据公安部法制局《关于刑事案件转为行政案件处理时是否需要撤销刑事案件问题的电话答复》的规定,刑事案件转为治安行政案件处理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撤销刑事案件。但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转治安行政案件处理的,原刑事案件不予撤销。转为治安行政案件后,不再填写《受案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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