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能否对张某和陈某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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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12/8/2 15:29:48浏览次数:14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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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陈先生:张某、陈某是朋友关系。2012年6月23日,张某骑摩托车搭载陈某外出,陈某手上提着一个手提包。民警在例行检查时,发现陈某手提的提包里有一支霰弹枪和一把管制刀具。张某说手提包是陈某的,陈某却说手提包是张某的。请问,公安机关能否对张某和陈某刑事拘留? 刘警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本人认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上述第二项刑事拘留张某,根据上述第三项刑事拘留陈某。不过,对张某、陈某刑事拘留后,应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如发现不应当刑事拘留的,应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编辑:现代世界警察----石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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