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李女士:张某在某小区租了一套单元房,共有三个房间。为了省钱,张某将其中一个房间租给李某,套房内的客厅、卫生间、厨房为公用。2012年8月6日,李某得知张某到外地办事需要几天才回来,便于当晚回到出租房后,将防盗门从里面反锁。然后,用一张塑料插片将张某的房间门锁插开,进入房间内将一台笔记本电脑盗走,藏匿于老家农村。笔记本电脑估价1400元。请问,李某的行为能认定为“入户盗窃”吗?
刘警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5]8号)第一条的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的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本案中张某、李某租住的三居室套房整体上才构成“户”,同户不同室的合租人只是共同对外具有与外界相对隔断的特征,而合租人之间不存在这样的情况,他们除了分别住一室外,客厅、厨房、卫生间都是两人共用。参照上述规定,笔者倾向于本案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入户盗窃”,李某的盗窃行为是“入室盗窃”,是一般盗窃行为。
编辑:现代世界警察----石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