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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的变化及对交警执法办案的新要求(上)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13/10/10 14:19:08
浏览次数:6808  

  文/刘东红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新《刑诉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从原来的225条增加到290条,修改内容还涉及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等,对公安交警执法办案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笔者试着结合新《刑诉法》的学习和多年的执法办案工作实际,就交警执法办案过程中需注意的地方谈谈自己的浅见。
  一、讯(询)问制度有变化,应增强程序意识
  1.新法条:第三十三条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旧法条:第三十三条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新要求:第一次讯问笔录中要加问一句“问:你有权委托律师为你提供法律帮助,你听清楚了吗(你请律师吗)”?
  2.新法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
  旧法条:没有。
  新要求:第一次讯问笔录中要加问一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你听清楚了吗?”
  3.新法条:第二百七十条 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
  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旧法条: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第三十四条 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新要求:旧法为“可以通知”,意为可以通知也可以不通知。新法为“应当通知”,意为一定要通知。故在办理交通刑事案件中,讯问、询问未成年人,一定要通知监护人到场,并在笔录中注明。讯问、询问女性未成年人,要有一名女警参加。
  
  ……
  详见本刊2013年10期



编辑:现代世界警察----石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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