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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证明派出所可不可以开(下)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14/2/17 14: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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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孟长荣
  
  上期我们讲了群众要求出具的证明有婚姻证明、死亡证明、健在证明等,这期我们就再来讲讲居住证明、同一人证明都是怎么开的及开具证明时我们民警应注意的原则和变通技巧。
  一、当遇到这些证明需要开具时,我们该注意什么
  (一)现实户籍证明:本人持有自己证件,不侵害他人利益
  广义的户籍证明从时间上分,可以分为现实户籍证明和历史户籍证明两大类。顾名思义,现实的就是指现在户口簿上的户籍内容状况;历史的是指以往的户籍资料内容。户籍证明是一个统称,包括关系证明、迁移证明、注销证明等。
  户口簿上有的内容,即现实户籍是否可以开具户籍证明?这个有明确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是证明公民身份的合法证件,所以,经过公安机关户口登记部门核准并制发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能直接证明公民身份,公民凭此参与社会活动,公安机关不再出具户籍证明。
  但在现实中,有些时候群众个人是需要民警给开具这样的现实户籍证明的。比如,在需要户口簿办事的情况下,因为家庭有矛盾,拿不到户口簿;再如户口簿被家庭成员带到外地办事而家中又急需户籍证明等。
  很多省市规定,派出所对居民来开这样的现实户籍证明是有严格限制的。但本人持有自己的户籍证明,对他人是没有危害性的。这样的证明既能帮助申请人,又不对第三方构成可能的危害,笔者认为可以酌情签发。但在出具户籍证明时有一点要特别注意的是:必须注明证明开具的日期并且注明时效性。因为刚开好户籍证明的申请人可能第二天就把户口迁移了。
  谈到时效,这里再说个范围,所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都应该根据对方的申请事项和原因,注明该证明是用于何种用途,且打印或手写类似“该证明仅限于某人到某处用于某用途”的字样。
  
  ……
  详见本刊2014年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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