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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服务社会化(2008-4)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8/6/26 17: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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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公安机关几乎包揽了所有的社会治安服务。毫无疑问,这种单一中心的供给体制为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必要的安全保障,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主体活动的日趋频繁和复杂,这种单一中心的供给体制所具有的局限性使得治安服务供求矛盾日趋凸现。引入多元化的供给主体,实现治安服务社会化是缓解这一矛盾的现实理性选择。

  实现治安服务社会化
  是一种现实需要
  
  一、适应社会转型过程中社会治安状况恶化的需要
  当前,世界通行的做法是将警方登记的案件数量作为衡量社会治安情况的主要评价指标。依据这一评价标准,就我国20年来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立案情况来看,社会治安状况明显恶化。而且从历年分类案件的立案情况来看,对公众安全感影响较大的杀人、强奸、抢劫案件立案数亦明显呈上升趋势。导致社会治安状况恶化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从数据统计结果来看,城市化、工业化和第三产业发展、政府的财政赤字情况等因素均对社会治安产生了一定的压力,与立案数表现出高度相关性。可以说,社会治安状况的恶化是社会转型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一种“代价”。显然,要使社会转型过程中取得的成果不被这一“代价”所侵吞,仅靠公安机关一家之力是不够的,必须要借助社会的整体力量。
  二、缓解我国警务经费不足压力的现实需要
  充裕的物质经费保障是公安机关提高社会治安控制力的根本前提。现行公安管理体制下,在经费保障上亦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经费保障机制。各级地方政府负责供养本地公安机关,公安经费的保障情况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情况紧密相关。自1998年中共中央作出明确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以及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后,公安机关必须“吃皇粮”已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然而就2006年全国各县公安机关公用经费达标情况来看,财政拨付的数额与实际的执法办案需要仍存有一定差距,有19.4%的县达标情况在80%以下,这在经济落后的地区表现尤为明显。引入多元化的治安服务供给主体,以契约的形式,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将部分社会治安服务转交公安部门以外的社会力量,通过适当收费弥补提供服务的成本,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当前我国警务经费不足的现实压力,提高公安机关的服务效能。(文/袁春瑛)

  ……

  (详见本刊2008年4期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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