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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中非法集资犯罪侦防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16/4/8 13:56:34
浏览次数:9164  

  一、P2P网贷中非法集资的类型
  (一)建资金池
  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在尚无对应借款项目的前提下,事先归集投资者资金,获得资金支配权,形成资金池。根据2011年银监会下发的《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人人贷中介公司的底线为投资者的资金不进公司自身账户。但由于目前不透明的财务操作造成了P2P公司极易突破资金不进自身账户的底线。从公安机关侦办的多起案件可以看出,大量投资者的资金是利用财付通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转给网贷公司,还有些风险意识薄弱的投资者是将资金直接转给网贷公司,甚至是其开立的私人账户,再通过这些账户将资金转给借款人,投资人与借款人背对背交易。

  (二)借款人使用或发布虚假信息
  严格审核借款人的身份是否属实、借款需求是否真实,是平台的重要职责,从避免法律风险和加强风险控制的角度,平台都应切实加强审核与评估。但实践中P2P借贷平台一般对借款人提供的审核材料,只需扫描件。一些不法分子便通过冒用他人证件和虚构收入证明等方式通过平台审核,甚至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虚假信息,进而套取平台资金,实施诈骗活动。

  (三)经营者发布虚假信息
  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实际控制人直接或授意关联方在平台上发布虚假的借款标的来募集资金,把收到的资金或转手放给别人,或用于自身生产经营,或卷款潜逃。

  二、P2P 网贷中非法集资案件特点

  (一)P2P网站的虚高收益率
  非法集资的P2P网贷平台为了招揽人气吸引更多的资金,往往承诺支付高于一般网贷平台的利率,如“网赢天下”的综合利率甚至超过50%,远高于普通网贷平台20%的综合利率,并且除了固定的借款标的,还推出“秒标” “天标”等极短期项目,而这些所谓投资项目往往虚构借款人、借款用途等信息,诱导投资者竞标、汇款,最初网贷平台会在满标后,马上连本带息还款给投资者,制造快速赚钱的假象,目的是诱使投资人再次借款。

  (二)影响广、受害人年纪轻
  P2P网贷平台通过网络宣传借款信息,如QQ、MSN、各大网站添加广告链接或论坛发帖等形式,网络传播的无边界性使得相关信息能够迅速大范围传播,导致短期内注册网站的人数迅速增加,众多网民只要通过网络就可以实现投资和借款事项,操作便捷,不受时空限制,呈现跨省市交易的特点,所以相比传统集资犯罪在对象和影响范围上明显扩大。而且P2P网贷平台非法集资侵害的对象主要是接触网络较多、容易接受新鲜事物的中青年人。

  (三)隐蔽性强
  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的无地域性和虚拟性,虚构借贷关系,给跨境资金和赃款进行洗白。其资金往来主要通过电子支付方式,犯罪过程中基本不涉及现金交易。这些为借款人、平台经营者实施犯罪提供了便利,对侦查部门的侦查活动增加了难度。

  (四)犯罪成本低、收益高
  相比传统的非法集资犯罪,利用P2P网贷平台突破了时空限制,再披上金融创新的外衣,能在短时间内聚少成多募集大量资金。

  (五)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P2P网贷中非法集资案件的受害群体往往人员众多,遍布全国各地,部分人明知这类投资存在隐患,但自信可以在资金链条断裂前抽身走人,甚至认为即使案发,也会因为参与人数众多而得到重视,所以一旦利益受损后,往往会通过互联网方式串联,形成强大的利益群,采取上访等非理性手段“追讨损失”,用各种正常和不正常甚至极端的方式给政府及执法部门施压,试图迫使政府为其“买单”。

  三、P2P网贷中非法集资案件发案原因

  (一)行业门槛极低
  现在只要在工商局注册个公司,再在网上买一套P2P平台源代码,就能开业了,往往三五个人花几万元就能运转一个网贷平台。

  (二)行业监管缺失
  目前没有明确的监管部门对这些网贷公司出售金融产品的资格进行认证、审核等,正由于这种无明确的监管机构,无统一的行业标准,法律监管处于“真空”状态。
  (三)市场需求扩大所导致的犯罪增长
  目前我国市场上普通老百姓的投资渠道狭窄,可投资的项目有限,像股票、期货、黄金市场风险大、收益不稳定,而银行发布的理财产品虽然风险小,但回报率低。在这种投资环境下,网贷平台往往许诺10%甚至20%以上的高额年利率,再加上有优质、具体的投资项目为理由,很容易引起投资者的关注,而且P2P借助互联网技术突破了时间和地域限制,投资人足不出户就能实现资金增值,使得P2P网络借贷规模和从业者快速增长。

  (四)操作不规范,资金监管薄弱
  现在很多P2P网贷平台都选择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资金从银行流入到支付系统为p2p平台开设的账户后,投资人、借款人、平台之间的资金划转均在同一个账户体系内流动,直到其中一方选择提现,资金才会从该账户体系真正流出,在这种通道型服务中,平台实际上仍拥有所有用户、所有资金的支配权。

  (五)网络合同的易造假性
  部分网贷平台推出电子签名的方式,电子签名的信息中包含着自签名时间起文件是否被修改的信息,各交易方和第三方均无法事后单方面修改合同或对合同内容抵赖,带有电子签名的合同可与现实世界中的主体建立技术上可靠的对应关系,每份合同都可以追溯到真实的个人或机构。但目前使用电子签名合同的P2P平台只有寥寥数家,原因在于这会增加成本和额外的操作。
  
  (摘自《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5.10 邓亮 文)
  
  ……
  详见本刊2016年4期
  
  





编辑:警察文摘----石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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