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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警情处置方法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16/6/6 14:5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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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应该是幸福的摇篮、温暖的港湾,家庭的稳定和睦也是社会稳步发展的根基。然而家庭暴力的存在却让这幅温馨的画卷蒙上了一层阴霾。由于家庭暴力通常发生在家庭内部,远离公众视线,再加上人们头脑中普遍存在着“家暴”属于“家务事”的观念,所以处理家庭暴力案件一直是一件比较棘手的工作。2016年3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对公安机关处置家庭暴力警情提出了新的要求。那么在新法实施后,公安机关和民警在处置此类警情时需要注意什么?和过去有什么不同?处置难点在哪里?此外,在以往的同类警情处置中有哪些经验今天仍可借鉴或适用?
  
  家暴不再是家务事   宁夏石嘴山市公安局指挥部 吴全礼
  1997年的时候,我还在派出所从事片警工作。辖区里有对年轻夫妇在市场开电器销售店,因丈夫怀疑妻子外面有人,屡次对妻子施以家暴。我们介入调解后,分别给夫妻二人做工作,妻子提出要求丈夫赔偿医药费,并要求把丈夫拘留几天以泄心头之恨,否则坚决不肯答应和丈夫和解。当时没有法律依据,只能从家庭和孩子出发,动之以情,进行劝解调和。历经五六次的调解,总算是平息了这起家庭纠纷。所以,把家暴看成家务事,就使得处理变得复杂困难,如果能站在法律的角度上进行调解处理,似乎更有说服力。
  今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的正式实施,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起到了重大作用,使警察介入和处理变得有法可依,使遭受家庭暴力危害的对象有了可以诉诸法律解决的途径,对减少和杜绝家暴的发生至关重要。

  警民联调化解家庭暴力    安徽省淮南市公安局淮舜分局  朱宗保
  我们辖区内厂矿企业众多,很多单位的职工文化水平不高,说话做事简单粗暴,家庭暴力屡见不鲜,而受害者大多是妇女。
  说来也怪,当这些家庭发生家暴时,很多的受害妇女不是选择到派出所报警,而是直接找丈夫单位的领导哭诉。或许她们认为领导说话有力度,可以管住自己的丈夫。殊不知,没有法律手段为基础,仅靠行政手段是无法有效杜绝家庭暴力的,所以每次闹到最后,单位领导常常是束手无策,只有选择报警。
  按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施办法,如果哪位职工因违法犯罪受到法律处罚,那他的工作就要受到影响,轻则待岗,重则除名。因此,我们以往在调解中特别注意将法律手段和经济杠杆有机结合起来,让派出所民警、单位书记、村委会主任和双方当事人坐在一起开展警民联调。民警算清“法律账”,单位书记梳理“经济账”,村委会主任罗列“感情账”,这种“压力+疏导”的方式,让很多家庭弥合裂痕,夫妻之间感情重归于好,有效解决了很大一部分家暴案件。

  家暴警情处置仍然存在    “三个难点”
  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歌乐山派出所  岳保玲
  可以肯定,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给家庭中的弱势群体设置了一道保护屏障。然而在家暴警情的实际处置中,我认为还会存在一些问题和难点
  一是在中国传统的“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下,是否每个受暴者都愿意选择报警?报警可能更多时候是被逼无奈、无法忍受时,才会做出的不得已选择。从某种意义上,这就削弱了本法的实际作用。
  二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与社会其他关系不同,亲情、爱情是维系的纽带。一旦诉诸法律,受害人及家庭成员往往会首先阻碍和拒绝,甚至否认事实,这势必给家暴的处置工作带来一些困难。我们派出所处置这类警情时就遇到过“反转”:妻子打110报警称丈夫打她,但要拘留丈夫时,她突然口风一转,说自己是不小心弄伤的。
  三是警察取证也有困难。家暴一般发生在家庭内部,只有受害人的供述或伤情并不能直接处罚,还需要外围调查,问邻居、问家庭其他成员。基于人情世故的顾虑等,警察是否能够询问到真实情况也需要考量。

  家暴案件处理注意事项    新疆乌鲁木齐公安局  谢红
  我认为公安机关在处理涉家暴案件的过程中要做好以下几点:  
  一是要规范处警,积极处理。公安机关接到家暴警情后,需快速出警。到达家暴现场时,首先要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维护现场秩序,做好现场记录,固定相关证据,以便进入司法程序;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方法,将轻微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对后果严重、情节恶劣的,要依法严厉查办;构成犯罪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是要定期回访,强制干预。公安机关要在定期回访的基础上进行受害人安全评估,一旦发现受害人仍处于家庭暴力之中或面临家庭暴力危险,可限制施暴者人身自由,进行强制教育。  
  三是要加强宣传,合理引导。加强家暴受害者的法律意识,破除陈腐观念;教育受害人在受到家庭暴力时,要有搜集证据的意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同时,针对家庭暴力犯罪的隐蔽性,公安机关要鼓励任何单位和个人报案、举报,及时按法定程序办理。

  分级处置,走好“三步棋”     山东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小观边防派出所 初福善
  基层派出所民警经常会接到以家暴为名的报警,但到现场一接触多为一些家庭纠纷引起的矛盾冲突。如果均按照家暴不分等级强打、强压,势必过犹不及,影响家庭的和谐。在处置过程中我们要注意分级处置。
  第一个层面是“观察”。在处警现场,如果很容易地判断出两口子是因为一些琐事拌嘴吵架,或轻微的相互撕扯,我们应在保留录音录像,做好记录的基础上,让他们把怨气撒出来,再对双方进行说服教育,缓和家庭关系。
  第二个层面是“试探”。如果施暴者确实对家人进行了殴打、辱骂、恐吓的家暴行为,我们要及时启动执法程序,收集固定证据。同时协调受害家属暂时去亲友家或到政府设置的临时庇护场所等处暂住。但在处罚违法行为人之前,我们要告知受害人,试探其态度,如果其一改之前坚决要惩罚违法行为人的态度,而再三要求给予批评教育,不愿给予行为人处罚的,我们要针对行为人悔过情况及其性格精神情况进行一个综合风险评估,风险等级小的,我们可以在给予其批评教育的基础上对其从轻或免于处罚,以此为契机缓和家庭关系。
  第三个层面是“出手”。对多次实施家暴,或经过民警批评教育后仍实施家庭暴力的,我们的目标就要定位在打击上,新账老账一起算。依法给予其严厉处罚,切实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我们还要同基层法院、村(居)委会、医院、幼儿园、福利院、民政救助站等单位建立共建机制,广开家暴信息收集渠道、做好受害人救助工作、强化施暴人的社会管控。
  
  ……
  详见本刊2016年6期
   
  
  





编辑:现代世界警察----石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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