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警察自由裁量权的概念
1862年,“行政裁量”出现在德国学者梅耶所著的《行政法之原则》一书中。以色列希伯莱大学法学院教授、最高法院法官A·巴拉克指出:“自由裁量权是在两个或更多的可选择项之间作出选择的权力,其中每一个可选择项皆是合法的。”《布莱克法律词典》解释司法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条件是存在两种可供选择的具有适用力的法律规定,法院可以根据其中任何一种规定行事”。此后“行政自由裁量”学说,不断发展和完善。我国最早界定的“行政裁量”概念,是1983年在《行政法概要》中明确的。书中说:“行政措施是凡法律没有详细规定,行政机关在处理具体事件时,可以依照自己的判断采取适当的方法。”自由裁量权涵义基本内核之一是:自由选择的权力。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警察行政裁量权通常是指法律、法规对警察行政行为的范围、方式、手段、内容未作明确具体的规定的情况下,警察行政主体基于法律、法规的明示授权或消极默许,根据自己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则,自行判断行为的条件,自行选择行为的方式和自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权力。它是行政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主体提高行政效率所必需的权限,也是现代行政和法治的必然要求。
二、警察自由裁量权的积极意义
(一)警察的自由裁量权便于实现行政目的
纵观古今中外,现存所有的法律、法规都不可能做到“凡事巨细”的规定,警察行使行政行为,要实现国家和社会的管理,却没有详尽指导行为的法律规范。所以,警察的自由裁量权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行政的目的。
(二)警察的自由裁量权能提高行政效率
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必须有一定的效率,否则就会导致违法行为扩大,甚至引发严重的犯罪行为。警察的自由裁量行为,是警察主体依法在一定程度、范围、条件、形式的自主选择,可以作出及时有效的反应,体现效率性原则。
(三)警察自由裁量权能激发警察的积极性
自由裁量权赋予警察一定的选择权利,这种“权利”潜移默化地影响着警察,警察能够灵活有效的处理各类案件的权利,充分调动了警察的工作热情,达到行政执法的预期效果。
三、警察自由裁量权的消极影响
(一)会引发社会秩序的动荡
警察自由裁量权的实现,使得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益容易遭受损害,这种情况会引发警民的对立情绪,会产生不配合警察管理国家和社会职能的行为,导致社会秩序的动荡、人民群众的不安。
(二)成为腐败的温床
公安机关的贪腐行为,有相当一部分与警察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有关。在某些不良因素的利诱下,为了达到非法动机、满足私欲,警察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得以实现,行使自由裁量权成了滋生“腐败”问题的温床。“权钱交易、权色交易、权情交易”造成了贪污腐败的违法违纪行为,严重影响了国家和社会的公众利益,严重妨碍了我党的执政能力。
四、警察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
(一)警察自由裁量权受法律精神影响
法律的颁布、实施精髓是付诸实践、切实有效地被执行。警察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顺应这一法律精神,在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发挥着自由裁量权的能动作用。我国警察主体行使自由裁量权是与先进国际法学接轨,顺应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警察自由裁量权由行政行为特点决定
在社会飞速发展的进程中,立法机关无法事事、时时地同步做出详细明确的立法规定,在法律法规没有涉及的内容中,警察作为一种行政主体必须包揽无遗地作出能动性的行政行为,在符合法律的原则下,为了实现法律精神,需要权衡不同的具体问题做出不同的行政管理活动。
(三)警察自由裁量权是法律技术中一项重要内容
为了弥补、解决法律的不健全所带来的警察执法矛盾,需要警察作为具备专业知识的执法主体,在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内处理各种执法的技术性事务。更能发挥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积极性,更能推动各级政府的宏观、微观调控效能。
五、警察自由裁量权的控制
孟德斯鸠曾说“权力有滥用的趋势,权力如不加制约,必然滥用,这是历史的经验”。警察自由裁量权具有极端性,用得好,就能实现管理职能;用得不好,就会极大妨碍我国法制进程的脚步,甚至会引发激烈的社会矛盾。要合法合理行使警察自由裁量权,要体现警察自由裁量权的法律精华,就应该加强对警察自由裁量权的控制。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完善警察自由裁量权的立法体制
对警察自由裁量权的立法应该摈弃“宜粗不宜细”的传统准则,在立法上应该详尽细化,使警察自由裁量权有一个相对依据的客观尺度。面对新环境、新背景、新形势,立法机关必须不断完善警察自由裁量权实体内容和程序内容。目前,各级机关已经颁布的关于警察自由裁量权的法律规范文件近千余部,但这远远不够。我们必须通过建立健全公安法律规范体系,使人民警察的职责和权限得到全面、科学地履行,从而有效地规范人民警察自由裁量权的实践。以《道路交通安全法》为例,在限制警察自由裁量权方面作了大胆有益的尝试,特别是对处罚对象、处罚标准、处罚内容等都做了详细的规定,在其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的人民警察在实践中,有了执法依据。其处罚的原则是打击酒驾行为;处罚的对象是饮酒驾驶员;处罚的内容是扣证和罚款;警察自由裁量权的合法额度是罚款最低一千元至最高二千元的金钱处罚。可见,对于饮酒的立法规定,不仅实现了法律目的,而且使警察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获得了令人满意的效果。
(摘自《辽宁警察学院学报》 2016.2 董晓文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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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本刊2016年8期
编辑:警察文摘----石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