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治公安是依法治国的内在诉求
(一)法律的出现是社会进步的体现
2008 年11 月12 日公安部发布了《关于大力加强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拉开了推动公安执法规范化的序幕。 “执法规范化”由“执法”与“规范化”两个词语组成,执法是行为、动作,而规范化是对执法这一行为的补充和限定。作为执法主体的公安机关,其执法行为的职权由相应的法律法规赋予,行使权力要有法律上的依据。所以,法律的存在是执法的前提。我们在享受自由的同时可能会侵犯别人的自由,自己的自由也会受到别人的侵犯。法律的出现消除了这种混乱的状态,规范了社会秩序,使得人类社会也呈现出“万物并育而不相害,道并行而不相悖”的状态。条条框框的法律看似限制了人们的自由,实质上人们在法律的框架里获得了更大程度的自由,而且是一种更加有保障的自由。
(二)法制的健全是实现法治的基础
完整的法律体系,健全的法律运行机制以及相应的保障制度仅仅是法制的要求,法制的健全并不能够代表法治的实现,还需要执法者的忠实执法,人民群众的全部遵守。只有拥有一支优秀的司法队伍,才能保证高质量的执法活动,才能实现法治。即便法律法规设立得再规范、科学,若是没有高素质的人来执行,也不能成为真正的良法。因而法律被执行的好与坏是影响法治建成的重要因素,这就涉及到执法的问题。法律的贯彻需要人的执行,作为法律仆人其天职是忠于法律,但是仆人终究也是人,同样囿于人性,会受到法律赋予的权力的诱惑。因而必须对其执法活动加以规范。
(三)法治的实现是社会和谐的标志
推进法治公安建设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法治中国、法治社会,因而人民警察规范执法行为便是在为人民群众做好表率。倘若作为国家机器的人民警察都不能以身作则,执法失范的行为屡有发生,人民群众就会怀疑人民警察的执法能力,甚至会影响到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法治只会让社会变得更加和谐,和谐社会也必定是一个法治化的社会。
二、公安派出所执法规范化建设存在问题深究
(一)法治理念欠缺
法治理念的欠缺存在于社会各个阶层,是当前所有问题的症结所在,这种欠缺体现在部分民警身上就是“执法不信法”,从而出现执法失范的行为;另一方面,人民群众缺乏法治理念,不愿意或者不相信利用法律武器能够维护自己的权益,这在无形中助长了部分民警执法过程中的一言堂行为。
(二)执法监督不力
警务执法活动的监督有多种形式,来自于社会的各个方面,大致可以归纳为体制内监督与体制外监督。如果充分利用好这些监督力量,能够有效规范公安机关执法活动。首先来看体制外监督,人民群众作为这种监督形式的主体,由于缺乏法治理念,对于功利性监督尚且缺乏相应的法律素养基础,更无法期待其进行更高层次的道义性监督,因而来自公民监督的效用可以说微乎其微。对于来自新闻媒体、社会团体的监督,公安机关为维护队伍形象往往又持抵制态度,因此体制外的监督环境总体上欠缺约束力。其次再看体制内监督,公安机关自身的监督自然占据重要地位,但是对自身的监督不免会导致监督盲区的存在,此时来自其他政法机关的监督,尤其是检察院的监督,便显得尤为重要。
(三)相关立法欠缺
规范派出所执法活动需要从源头抓起,而接处警工作是公安派出所所有执法活动的起点,因而规范接处警工作首当其冲。首先,对于警务活动界限的相关立法缺失,导致大量非警务活动占用警力资源。加强公安派出所相关工作的立法,厘清警务活动的界限,将大量的非警务活动从源头上进行分流,也即110 指挥中心在接警时对警情进行甄别判断,将非警务活动对群众进行告知,或是帮助其联系其他相应的部门,这样既可以减轻派出所繁重的工作压力,同时让派出所工作有法可依,也是规范执法的关键所在。
(摘自《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6.3 张英龙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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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本刊2016年10期
编辑:警察文摘----石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