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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判为中心,着力提升侦查工作水平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17/7/4 10:4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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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文胜 陈敏 刘澹如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2016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制发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全面贯彻改革任务提出了具体要求。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审判程序的最后把关作用、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是促进执法、司法机关依法规范办案、确保案件质量和司法公正、不断提升人权保障水平和执法、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措施。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不仅对庭审提出了要求,同时强调公检法三机关的办案活动都要围绕法庭审判进行。侦查是刑事诉讼程序的起点,公安机关办案质量对于审判结果往往具有直接影响。因此,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侦查是重要一环,必须从侦查开始就严格按照裁判的要求和标准,全面、规范地搜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确保案件裁判的公平正义。改革任务对刑事侦查工作提出了很多新的更高要求,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公安机关持续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促进刑事侦查新机制的健全完善,不断提升公安工作法治水平。

  健全以证据为核心的侦查机制

  证据是公正司法的质量根基。公安机关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核心即是强化证据意识,提高取证能力,积极适应证据裁判规则要求,完善证据搜集工作机制,确保侦查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意见》要求侦查机关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及时搜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并强调所有证据应当妥善保管、随案移送,为公正裁判奠定坚实基础。
  一是强化法治理念教育。执法主体的法律素养和法治意识是侦查取证工作的质量保障。近年来,公安部以建立大教育、大培训工作体系为抓手,着力提升执法主体能力建设,切实强化民警的法治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和自觉接受监督意识。针对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新法新规举办专题讲座和视频培训,开设法制大讲堂,邀请政法机关领导和知名专家学者为全国公安民警授课,两次举办全国公安机关规范执法视频演示培训会,围绕关键执法环节对基层一线民警的基本执法、执勤行为进行示范。特别是自2010年开始,在全国公安机关推行执法资格考试制度,明确规定未取得基本级执法资格的民警不得办案,派出所长、刑警队长等县级、地(市)级公安机关执法勤务类机构主要负责人必须取得中级执法资格,引导广大民警学法用法,不断强化依法、全面、客观、及时搜集证据的意识。
  二是严格规范取证程序。程序正义被称为“看得见的正义”,正义不仅要实现,还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只有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案,才能真正实现实体的公平正义,一旦证据搜集程序不合法,将严重影响证据的证明力。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公安部同步修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进一步细化规范侦查取证程序,严格证据标准,明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同时,针对证据搜集标准不统一、不全面等问题,各地公安机关对于盗抢、伤害等常见、多发案件,故意杀人、放火、爆炸、涉黑等重大案件以及网络、电信、跨国犯罪等新型复杂案件,制定完善证据搜集、固定、保存、审查工作指引,以点带面,引导民警规范取证,提升调查取证工作水平。
  三是加强取证能力建设。过去,囿于刑事侦查能力和手段的限制,公安机关往往只能依靠口供突破案件,极易发生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严重执法办案问题。随着专业侦查手段的不断发展,目前“由人到证”侦查模式正在逐渐向“由证到人”转变,“零口供”定案的情形也逐渐增多。提升取证能力是规范取证行为的重要保障。近年来,公安机关不断强化刑事技术、网侦、技侦、图侦等专业侦查手段建设,严格落实现场必勘以及证据采集、比对要求,增强科学取证能力,为侦查工作摆脱对“口供”的依赖奠定了坚实基础。
  四是完善证人保护制度。证人证言是重要证据种类之一,证人积极参与作证对于案件顺利侦办和保障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在实践中证人常常由于担心本人及其近亲属遭受打击报复而不愿、不敢作证。落实以审判为中心、强调庭审实质化,证人出庭作证势必逐步增多,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证人作证的心理负担。为加强证人保护,公安部今年就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证人保护提出了专门要求,明确证人保护范围、责任部门、主要措施、工作程序等,切实健全证人保护措施,鼓励证人积极履行作证义务。
  
  
  
  


  

  

  接处警同步视音频(自贡高新公安分局供图)

  
  ……
  详见本刊2017年7期
  



编辑:现代世界警察----石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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