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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世界播撒法治的种子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17/8/7 1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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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0日,浙江省舟山市边防支队举行赴利比里亚维和警察回归欢迎仪式。仪式上,边防支队官兵汪翔龙和前来参加仪式的妻子许梦莎拥吻在一起。2016年2月14日,正值西方的情人节,汪翔龙与许梦莎到民政局领了结婚证。第二天,汪翔龙就随部队前往利比里亚了。这一吻,整整迟了一年。
  自1988年12月6日中国正式加入联合国维持和平(简称“维和”)行动特别委员会以来,像汪翔龙一样的维和人员已经派出了上万名,共参与维和行动二十余次。其中,维和警察共派出二千六百余人次,截至目前,仍有161名维和警察在联合国总部和利比里亚、南苏丹、塞浦路斯、阿富汗四个任务区执行任务。
  与执行军事任务的维和部队不同,维和警察承担的主要是任务区的社会重建工作,如监督选举、行政执法、培训当地民警、帮助难民回家等,“不只要弄武,还要习文”。“相对和平的年代,除了传统的执行军事任务的维和部队,冲突地区更需要维和警察,帮助重建稳定的秩序、种下法治的种子。”公安部国际合作局局长廖进荣告诉记者。

  维和警察只有部分人配发枪支

  根据联合国官方出版的《蓝盔》一书中的定义,维和行动是联合国根据《联合国宪章》中和平解决争端的规定、基于帮助冲突地区维持或恢复和平的目的、由各成员国派员参加的行动,参与维和行动的人员包括维和部队、维和警察以及其他文职人员。维和部队是以军队的形式参与维和的人员,参加过联合国的特别训练,拥有武装,负有军事目的。而维和警察不同,主要由各国警察选派组成,不是所有人都配发枪支,主要任务是监督选举、行政执法、培训当地执法人员等。
  联合国组建维和部队已有半个多世纪的历史,1956年,第二次中东战争爆发,联合国向埃及派出了历史上第一支维和部队,帮助英法军队撤离,并监督战争结束。维和警察比维和部队“年轻”一些。20世纪60年代,警察开始参与联合国在刚果的维和行动。那个时候,警察只是作为维和部队的补充,一直没有作为独立的机构被部署于维和行动。1988年,联合国开展纳米比亚维和行动,正式出现了以监督选举、行政执法、安置和遣返难民以及为当地警察提供建议、培训当地警察为主要工作目标的维和警察。
  从这个时期开始,联合国开始逐渐扩大维和警察参加维和行动的数量和规模。联合国总部维和行动部民事警察司是负责维和警察事务的决策、部署等总体工作的部门。其统计数据表明,截至1987年,维和警察才部署了35名;截至1993年,则迅速达到了4500名。目前,联合国总计已经派出维和警察数万名。
  廖进荣向记者介绍,传统意义上,维和行动的任务为单纯军事范围,主要包括监督停火、停战、撤军,使冲突双方脱离接触,观察、报告局势,帮助执行和平协议等。随着国际维和局势的发展,维和任务已扩大到监督选举、全民公决、行政管理、保护和分发人道主义援助、重建基础设施、裁军、协助培训民警、帮助扫雷和遣返难民等非传统性的任务。复杂的环境决定了入驻各冲突地区的维和人员不仅要致力于维持和平,还要大力参与冲突后的重建与和平问题。参与维和者除了军事人员以外,增加了警察、观察员、人权专员以及民政和通信等方面的专家。
  在不同时期和不同任务区,维和警察的权力和任务各不相同。大致可将维和警察参与维和行动的区域分为执法型任务区和监督指导型任务区。执法型任务区一般是当地执法队伍不存在或无力执法的地区,维和警察可以直接履行执法权,一般会配发枪支,如东帝汶任务区等。监督指导型任务区的维和警察没有执法权,一般不参与直接执法工作,主要是监督当地执法队伍执法以及培训当地执法人员,保证公正执法,这种情况下就很少配发枪支,如利比亚任务区、苏丹任务区等。
  一批维和警察执行任务的期限一般在一年以内,经联合国维和行动部批准,最长不超过两年。执行维和任务期间,维和警察只向联合国负责。
  除了绝大多数执行民事任务的维和警察,还有一种维和警察防暴队。“维和警察防暴队其实是介于维和民事警察和维和部队之间的一种成建制的、机动性的武装力量,隶属维和警察总警监指挥。近年来,一般称其为成建制警察分队(FPU),中国称之为维和警察防暴队。”曾参加利比里亚维和的齐立伟向记者介绍,维和警察防暴队主要任务是配合维和警察和当地警察进行执法,一般参与绑架、抢劫等恶性案件以及大型骚乱、群体性事件的处置。中国目前只向海地和利比里亚派出过维和警察防暴队。
  2000年1月,中国向东帝汶派出了国内历史上首支维和警察队伍,至今已有17年。“17年以来,公安部共向海地、利比里亚、苏丹、南苏丹、东帝汶、阿富汗、波黑、科索沃、塞浦路斯等九个任务区和联合国总部派遣维和警察2609人次。”廖进荣告诉记者。

  维和警察的法律依据

  颇为尴尬的是,虽然联合国的维和行动已经进行了半个世纪,然而直到1999年,联合国才真正出台关于维和部队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关于联合国部队遵守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公告》,对维和部队进行定义和约束。而关于维和警察的规范性文件,则一直欠缺。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教授杨新告诉记者,维和警察在行动中应遵循的法律主要有《联合国宪章》、国际人道法、国际人权法、国际难民法、《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以及东道国法律。
  “总体上说,维和警察参与维和行动的法律基础主要表现在《联合国宪章》中的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中。虽然宪章没有明文规定维和警察的地位,但宪章第六章、第七章规定了维和部队的相关内容,从措辞中可以推导出维和警察的合法性。”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副教授李鑫表示。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部队管理系讲师孙梅认为,国内法对于维和警察参与维和行动的法律依据也存在不足的问题。“就国内法而言,《宪法》中,还没有关于军队、警察及其他人员参加联合国维和行动的依据,而在《人民警察法》中,对于警察参加维和行动的有关问题则根本没有涉及。”
  孙梅说。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维和培训部主任高心满介绍,与维和部队类似,维和警察的法律依据主要还是国际人道主义法体系,包括以《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为主的一系列与人权相关的联合国条约、国际人道法律、联合国人权文书、区域文书等。其中与维和警察执法与保护最密切相关的条约和文件是《联合国及有关人员安全公约》《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执法人员行为守则》、联合国维和迎战原则等。

  执法并不是随心所欲

  由于国与国之间的道德、法律、文化风俗等各方面的背景不同,维和警察在异国执法存在巨大挑战。
  一般来说,维和行动的任务区经过战争、动乱,司法、警察体系被破坏得很严重,有的甚至处于法律“真空”状态。有的任务区尽管保留或沿用了以往的法律体制,但这种法律体制经常存在独裁、反人道的特点。例如,1999年联合国在东帝汶成立过渡行政当局,沿用了印度尼西亚的刑法和刑事诉讼程序,然而,东帝汶的司法系统是完全重建的,沿用的刑事诉讼程序基本无法使用,直到2000年3月,过渡行政当局陆续颁布一系列刑事诉讼程序规定,才使司法机关终于有了用武之地。
  
   ……
  (摘自《方圆》2017.9 靖力  张振华  文)
  
  ……
  详见本刊2017年8期
  





编辑:警察文摘----石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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