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了有关法治领导方式的概念。而十八届四中全会也明确提出,要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由此可见,领导干部树立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已经上升到国家的层面,同时也需要更高的要求。因而,我们需要更进一步把握法治领导方式的内涵及其必要性、构建障碍和构建策略。
一、法治领导方式的内涵与必要性
法治是指以民主为前提和基础,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法治思维是基于法治的固有特性和对法治的信念,认识事物、判断是非、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对于领导干部来说,法治固有的取向是权力来源于法律,权力受制于法律,权利与责任相统一,权力要尊重权利。因而,法治领导方式应当是对法治的概念的贯彻,对法治思维的实践,以法治精神原则实施的领导方式。同时,法治领导方式也是根据制定的法治措施,规范化、透明化以及程序化地开展各项领导任务的法治化方式,亦即崇尚法律之治。
法治领导方式是相对于人治领导方式而言的一种领导方式,具有不可逆转性。不仅促进制度的与时俱进、社会的全面协调,更促进了民主法治的和谐社会的构建。
(一)契合行政语境
法治领导方式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这不仅是因为人治领导方式的诸多弊端,更是因为法治领导契合了当今公共行政语境,即依法治国。法治领导方式也契合政治文明的发展趋向——民主与法治,并得到了人民大众、领导者、理论家的拥戴。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十八大报告是以法治思维为核心的领导内容,以权利义务为线索展开的逻辑推理方式与过程,对领导方式的法治思维和行动方式做出了明确的法治化要求。
(二)实现制度防腐
“制度反腐”胜于“人力反腐”。权力需要关在制度的笼子里,如果权力不受限制,就会直接导致腐败现象的涌现,并使得任何人都没有安全感。而制度的建立,从权利、法定权限、正当程序、监督和裁量基准方面对领导者进行约束与规范。法治领导方式的贯彻促进制度的完善与实施,使公权力不再触碰公民权利成为可能。在领导干部行政过程中常常出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现象,法治领导方式的贯彻也正是取缔这种现象的最好方法。在贯彻中实现制度的与时俱进,实现制度的防腐。
(三)促进全面协调
领导干部在法治进程下加强自身建设、遵守法律、率先垂范、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科学立法、注重程序,不仅促进自身的发展,更是作为国家、组织以及个人的发展的中间环节。从个人到组织到社会乃至到国家,进行法治领导方式的建设推动了法治中国的建立。法治领导方式的意义不仅在于本身的优越性,更在于适应转型时期的中国国情的法治思维的贯彻。民主与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条件,使法治领导方式文化得到了升华,而法治领导方式又进一步促进了国家、社会、个人以及组织之间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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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法制与社会》2017.18 孙洁 丁福兴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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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本刊2017年9期
编辑:警察文摘----石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