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络传销犯罪的概念
网络传销犯罪是以互联网为媒介的一种新型传销犯罪,一般由不法分子通过互联网,以巨额利润相引诱,赋予上线成员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成员的权利,通过成员缴纳一定费用或者间接发展下线数量作为计算和给付报酬的依据的非法牟利犯罪。
二、网络传销犯罪的种类
(一)虚拟产品型
这种网络传销主要是宣传原始股、理财产品等网络虚拟产品,向人们许诺兑现高额回报,但需要交纳会费才能获得会员资格。
(二)网络平台型
网络传销经营者用网络购物和电子商务为幌子,构建购物和营销平台,新加入者必须在网络购物和营销平台购买一定量的商品作为发展下线资格,最后再按照自己发展下线的人数和购买商品的金额来获取报酬。
(三)免费返利型
网络传销者利用普通人都有免费获得某种商品的心理,在网络上抛出“免费获利”“免费获取商品”“消费全免”等诱惑力很强的标语,成功吸引人们的注意力后,再诱使不明真相的人上当受骗。
(四)博弈心理型
网络传销者利用大多数年轻人喜欢在网络上进行博弈、赌博,然后以网络游戏、网络赌博为引诱,诱使加入者先注册游戏充值卡之类的业务,通过这种变相交纳会费的方式获利,再许诺各种报酬鼓励加入者吸收新会员。
三、网络传销犯罪的特点
(一)涉众更为广泛
庞大的网民规模给网络传销犯罪的形成提供了机会和空间;同时,网络具有的无边界的特点使得网络传销犯罪的经营者和组织者可以不受地域的限制发展大量的会员、下线。
(二)隐蔽性更强
网络本身就是一个虚拟世界,使得传销突破了地域和国界的限制遍地开花,犯罪分子往往躲在幕后操纵。传统的传销犯罪多以实物销售进行传销,而网络传销犯罪的传销标的物大多是虚拟无形的,例如广告推销、招募基金、股权投资等,这类犯罪的实施更加隐蔽,一些进行网络传销犯罪的网站为了躲避侦查,选择将其服务器建在国外。
(三)犯罪成本低
在传统传销中,不法经营者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才能建立起多层次的传销等级,但是,在网络传销犯罪中由于网络的虚拟性,不法经营者往往利用自己在网络上的虚拟身份对传销组织进行分工和管理,这就加大了侦查机关的侦查难度。犯罪成本低廉、方式更为便利使得不法分子心存侥幸,为了非法获利不惜铤而走险,触犯法律。
(四)科技含量高,侦办难度大
与传统传销相比,网络传销往往需要熟悉网络的使用和基础管理,并且懂得先进的理念与手段对之进行包装宣传后诱骗群众参与。网络传销的经营者与组织者具有长期从事网络科技、市场推广、互联网金融等工作的经验,这也为打击此类犯罪加大了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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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法制与社会》 2017.11王浩宇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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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本刊2017年10期
编辑:警察文摘----石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