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信仰
信仰就是我们信奉且尊敬的东西。既然要信奉,那么这种东西一般指某种学说、某种思想或者宗教。如果,于内,你相信某种思想,于外,你表现出对这种思想的敬畏,那么你就可以说,这个思想是你的信仰。法律信仰是伴随着法律出现后产生的精神层面的产物,它不同于宗教信仰是抽象的概念,是在社会不断演变的过程中所形成的历史事实。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培育法治信仰、弘扬法治精神,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二、 法律信仰与依法治国
195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正式揭开了我国法治化探索的序幕。在几十年的探索实践中,现已基本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却表现得不尽如人意。执法过程中仍然存在不少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司法过程中不规范、不透明、不严格的现象也偶有存在。社会生活中人民群众缺少遵守法律,使用法律维权的意识。法律实施过程中显现出的种种不足,实际原因在于行为主体缺乏对法律的信仰。如果缺少普遍的一种对法律的信仰,再完善的法律规范也无法内化为公民自发的行为准则。社会主体的自由行为与社会秩序的强制要求这一现代法的矛盾就会日益凸显。而与道德体系和信仰不同,法律体系是刚性体系,不仅仅是黑白分明,而且是违法必究。因为违法,可以剥夺一个人的自由,但是道德体系和信仰体系是比较柔性的,一个人可以因为有道德变得高尚而美,但不会因为缺乏道德而剥夺它的人身自由。道德体系和信仰体系是提倡,而不是强制性的。而法律和法治体系是强制性的,是社会的每一个公民必须遵守的。就如,法律和法治体系是刚性的骨架,而道德和信仰体系是社会系统的肌肉和皮肤。人们从一个社会的道德素质和水准来反映这个社会的精神面貌。因此,法律和法治体系有它必定的权威性,和国家法律的尊严。法律和法治的权威性和尊严就在于它的绝对性和普遍性,它的原则必定是不可交易的。法律和法治体系必定是独立于任何一个社会成员或者社会组织而存在的,也就是司法过程的独立性、权威性。这种法律和法治体系独立性、权威性所表现出来的刚性才可以支撑国家这个社会实体的存在。
纵观世界各国的法律发展史,不论是选择何种方式推进的法治改革都与法治建设和支持是不可分割的。首先,从观念的层次上来说,法律信仰可以从根本上对人们的观念造成改变,在法律信仰的驱动下,原有的“人情社会”“权利大于法律”“官大欺民”的观念都会被“有法可依”“法无授权即禁止”“以人为本”等观念所取代。法律虽然是理性的产物,但法律信仰就是理性转化为影响人的感性的中间桥梁。其次,确立法律至上的地位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头等大事。没有法律至上的确立,法律就不会产生最高的权威,法律信仰的核心要求恰好与之具有同一性。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同时,只有党依法执政,政府依法行政;领导干部增强法治思维,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约束执法者的行为,法的价值和功能才能体现出来。
三、培育公民法律信仰的途径
(一)加强普法教育,强化公民的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
法制宣传教育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作。培养法律人才应当从儿童时期开始,法学教育更是应当贯穿于整个教学阶段,而不仅仅局限于高等教育。其次,通过正确的舆论进行引导和宣传,并通过行之有效的行政政策来指导社会对于法律的正确认识也是重中之重。人民应当信任法律、尊重法律,才能使法律真正地走进每个人的心中,从而提升每个人的人文素养,最终达到法律被信仰的目的。普法工作的开展应以教育为主、宣传为辅。通过教育的手提高社会成员的法律文化素养,从而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文化底蕴,形成良好的法律氛围,让法律可以顺利地在生活中得到贯彻,让司法工作可以健康地展开,让人们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让社会公众能够发自内心地信服法律、遵守法律。在宣传普法方面,利用新媒体技术,让受众更容易接收到信息,避免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社会公众对执法的过程或者司法的结果产生猜忌和怀疑。网络时代,司法机关应该多一些社会思考。改变惯有的工作方法,把公正传递到法庭之外。注意倾听民众的心声,让每一个社会个体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存在。法律信仰说到底是精神层面的产物,归根结底应该从人们培养法律意识的角度入手。当足够的意识可以驱动人们行为的时候,法律信仰的力量会终究得以发挥。
(二)树立公民正确的法治观念
法治观念和法律信仰同属于精神层面的产物,两者相互促进,在一定的条件下也可以相互转化。树立法治观念,人们会有意识地关注司法工作,自觉地学习法律,培养自己的维权意识。在此过程中感受到自己的权益被充分保护的好处,自然会对法律产生依赖和信服。这种感觉在潜移默化中就会形成法律信仰。另一方面,若大部分社会成员具备法律信仰,凡事用法律思维进行思考,我们的司法工作的开展就会减少很多来自社会成员不信法、不懂法的阻力,解决我国司法工作中的一大困境,有助于社会成员增强对我国司法工作的信心。提倡真正的法治观念,最重要的就是要让法律有高贵的灵魂,在其面前任何权力都应卑微而且必须卑微。什么时候,提到法律,从官员到民众,心中升起的第一个念头是遵守而不仅仅是利用,这时法律才算拥有了它应有的尊严。
(三)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产品的质量
依法治国,法律必须成为社会行为准则。法律是根本,所以说立法在先,执法司法在后。因此法律应运而生,作为次要规则赋予义务性规范以新的属性,并成为一个既能体现基本义务准则又能保障它在社会中实现的社会规范。因此可以说法律必须体现和保障基本道德义务,这是它必有的使命。当然如果不是良法,法律不适应社会及市场需求,依法治国也就成为空谈。首先健全立法程序,科学立法在先,民主立法在后。提高立法质量,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进一步完善我国法律体系的关键。法律最终是让受众知晓遵守,民主立法要听取社会成员内心的声音,关注涉及社会成员切身利益的问题。立法不是为了用更多的条条框框来限制人们的生活而是为了更全面地保护人民的权益。只有这样,每一项立法才能得到人们真心的拥护。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再完美的法律没有得到实施都是一纸空文。只有得到人们的真心拥护,法律在实施的过程中才没有阻力,制定法律的初衷和意义才可以真正地实现。好的法律政策不仅可以提供制度支撑,也提供了可以量化的标准,有助于构建全社会信仰法律的良好风尚。
(摘自《法治与社会》 2017.24王卓然 文)
编辑:警察文摘----石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