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的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基本方向。审判中心下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改变了侦查机关在传统诉讼模式中对刑事案件认定的定局性影响,也改变了侦查机关侦查破案的思维理念。面对新形势,侦查机关面临侦查成本增加,打击效率降低的挑战。侦查机关唯有更新侦查理念,坚持证据裁判,逐步提高侦查取证能力,才能适应审判中心的要求。
一、厘清审判中心的内涵
审判中心的核心内涵具体包含哪些内容?对此,理论界进行了积极解读,提出了“法官中心”论、“审判阶段中心”论和“庭审实质”论等观点,从不同角度对审判中心的内涵进行了解读。这些观点各有其创新之处,但存在一个共同的问题,即未能从刑事诉讼的全局去探讨审判中心的核心内涵,不利于维护司法权的
平衡。
“法官中心”论认为,法官在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居于中心地位。审判中心的本质在于保证庭审法官在刑事诉讼中的中心地位,侦查、起诉活动都应以法官为中心,在其主持下,解决事实及证据的争议问题。“审判阶段中心”论认为,审判阶段是刑事诉讼整体程序的中心。侦查和起诉只具有程序上的意义,对于案件产生终局性影响的只能是审判阶段。审判阶段是刑事诉讼的核心,审判前的行为是为审判服务的,法院不仅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有罪或者无罪的认定,而且要对侦查、起诉过程进行审查,保障确定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证据经得起检验。“庭审实质”论认为,庭审实质化是审判中心的应有之义。庭审是事实认定的唯一场合并发挥决定作用,强调通过程序上的理性架构来保障案件结果的正义,即便是这种程序对结果正义的保障存在不确定性,至少这种程序上的努力也可以使这种结果被人接受。
笔者认为审判中心是以公正审判权为核心的诉讼制度,“是指刑事诉讼制度应当以确保被追诉人能够获得公正审判权的审判活动为中心,侦查、起诉、辩护、执行等诉讼活动都应当服务、服从于审判活动”。审判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初衷是针对现行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旨在加强保障人权、提升司法公信,实现依法治国的宏大目标。审判中心在于强调以审判活动为中心的证据裁判原则的全面落实,是通过落实证据裁判原则将刑事诉讼中的主要制度串联起来,以带动整个司法构造的合理化。
二、审判中心下侦查工作面临的困境
审判中心的提出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一大进步,但审判中心要求的以审判活动为中心和以证据裁判为内容的诉讼制度改革也倒逼侦查工作必须符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要求,显然对公安侦查取证提出了更高要求,给公安侦查工作带来巨大挑战。
(一)审判中心带来的对侦查理念转变之挑战
在“侦查中心”背景下,公安机关的侦查权在整个刑事诉讼流程中居于主导地位。公安机关侦查办案坚持实体优先,重实体而轻程序。有时为了收集证据,抓获犯罪嫌疑人的需要,甚至突破程序办案。侦查人员往往通过犯罪假定、现场重构、犯罪推演来进行证据收集,侦查破案。审判中心强调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统一,要求发挥程序在认定事实上的决定作用,甚至更加重视程序正义。审判机关持“无罪推定”的办案思路反推侦查所取得的证据的效力。审判是检验侦查活动合法性和有效性的唯一场所,所有侦查活动及取得的证据材料,都要经过法庭质证,接受法庭的最终检验才能被用于案件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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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北京警察学院学报》 2017.7 乔宗楼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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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本刊2018年1期
编辑:警察文摘----石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