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络自组织反社会行为问题的提出
网络自组织是互联网和计算机综合运用的产物,是非正式社会组织的新形态。网民通过自组织方便快捷地发表意见,抒发感情。这些舆情信息聚合成为社会舆论的放大器,对社会治安的影响非常突出,其中包括一些不良的反社会行为,如网络犯罪、网络谣言、虚拟暴力等。网络自组织的出现使网络不良行为系统化、组织化更为突出,且一般适用传统社会组织的法律法规不能适应网络自组织虚拟性、匿名性的特点。网络自组织蕴含风险,但一直以来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应及时对网络自组织反社会行为采取干预措施,保证社会治安平稳有序。
二、网络自组织的相关理论基础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社会信息化加快,公民在自治领域的自由空间越来越大,以互联网为平台发展出的一种民间非正式组织的新形态即“网络自组织”。它以互联网为沟通和联系的基本载体,由组织成员自发成立、自主发展、自行运作并进行自我治理,是具有一定规模、拥有一定组织规则和结构框架的非政府组织,包括微信、微博、QQ群、博客等新型载体。
网络自组织的兴起和发展有其必然性。它较传统的自组织方式更为方便快捷,收费更为低廉,在扩大规模上具有有利条件,容易聚集舆论、导向民意而产生巨大的影响力。频繁上演的人肉搜索事件,无不显示了网络自组织的强大影响力,这些事件的扩散和传播并非有人有意为之,而完全是通过网民的自发跟帖、评论、转载而完成的。这让我们看到网络自组织在表达民意、舆论监督、发布信息和声讨维权方面的亲社会作用。相反,网络自组织所具有的侵犯隐私、曲解事实、道德绑架和网络恐怖主义等反社会行为更让我们触目惊心。
三、网络自组织的特点
(一)虚拟性
在网络自组织中,成员不必扮演现实生活中的社会角色,可以虚拟身份、年龄、职业等,无所不可虚拟。在网络自组织中,一方面,成员隐匿身份,自主参与,不用扮演现实社会的身份,在平等自由的交流环境中,增加了参与者的安全感;另一方面,使得网络自组织的活动一般难以预料和控制,一些自组织成员由于摆脱掉了现实社会中规制自己已久的法律、道德等规范,又受到其他组织成员的影响,可能会在网络上作出违反自己道德标准、价值评判、在真实社会生活中绝难作出的事。从社会管理的视角来看,这表现了自组织行为的显著特征——不可控性。
(二)自发性和自治性
网络自组织的组建和撤销完全是网民自治行为,是没有经过正式注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民间组织。它以一定的宗旨自发成立、自主发展、自我运作。成员在参与网络自组织行为的过程中,体现了自我选择、完全自愿的特点。成员一旦发现对某个自组织感兴趣,便可主动申请加入,亦可随时退出,不具有强制性,有充分的自主选择权,使自组织成员更具有安全感。大部分网络自组织有一套基本运作管理制度, 为组织成员所接受认可,指导着组织运行和成员行为。成员既是组织者,又是参与者,充分体现了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自治”特征。
(三)开放性和交互性
网络自组织直接动员,快速互动,其形成不拘泥于地域、人群,参与者的广泛性自然不言而喻,可以包容一切基于共同意愿的个体,使其紧密联系在一起。网络自组织的交流传播内容也具有开放性,一般来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符合社会公认的道德和习俗,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亲社会的主流内容,为网络自组织的快速发展奠定了基础。另一方面是诸如谣言传播、网络欺凌等反社会的内容,虽然其内容明显的不正当、不合理,但在自组织的作用之下,也得到了迅速的传播,制造了相当的负面影响。另外,网络自组织已经十分接近真实生活中的交际圈,成员可以直接搜索找到志同道合的人,而且极大地降低了人际交流的成本,效率得到极大改善,范围得到了极大的拓展。
(四)权利和义务的不对等性
网络自组织成员的权利和行为自主性是十分突出的,相比之下,其作为义务和责任主体的地位却是缺失的,这就导致权利和义务的不对等。网络自组织在强调广泛的言论自由权的同时,却忽略了成员应当尽到的基本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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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 2017.3 高晓巍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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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本刊2018年4期
编辑:警察文摘----石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