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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置医疗纠纷中非正常死亡警情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24/4/9 9:32:54
浏览次数:2463  

  
  文/王惠

  医疗纠纷警情是基层警务工作中的常见警情,由于其突发性、专业性,给警情处置带来极大的不确定性。特别是在医疗纠纷中涉及非正常死亡警情,如果处置不当,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本文针对处置医疗纠纷中非正常死亡警情常见性问题,结合实例,从处警难点、操作规程、注意事项、法律依据四方面给出意见建议,供同行参考。

  警情回顾

  2023年2月,李某(51岁,女,有基础性疾病)因呼吸道感染到当地某诊所就诊。下午3点30分,开始输液;3点50分,医生发现李某呼吸困难,对其急救并联系120。待120医生赶到,再次抢救无效后宣布李某死亡。李某家属因对李某死因有异议,现场讨要说法。派出所接报警后开展现场调查。

  处警难点

  1.遗体停放在诊所。处置非正常死亡案件,关键点就是要尽快将死者遗体存放到殡仪馆或指定保存地。
  2.死者死因存在争议。死者家属认为是医疗事故。诊所方认为整个诊疗过程符合相关规定,医护人员对患者采取了积极的治疗和抢救措施,而对于患者死亡的结果,属于医疗意外,不存在主观故意或过失。
  3.双方赔偿数额差距过大。死者家属强调家庭负担重,提出高额索赔;而诊所方认为其对患者死亡仅承担次要责任,赔偿金额一时谈不拢。

  操作规程

  1.快速出警,封存证据。接警时,要问清医疗纠纷的起因、内容、人数;出警人员带齐装备,以优势警力到达现场,询问相关人员,封存证据,保护现场。在这次警情中,派出所先期派出5名民警,详细询问了死者家属、诊所医护人员,提取了诊所视频监控并予以封存,同时疏散围观群众,维持好现场秩序。
  2.及时报告,部门联动。警情涉及非正常死亡,要第一时间向指挥中心及属地镇街报告,由党政牵头,相关部门到达现场,依职能职责联动处置。该警情中,派出所及时报告指挥中心,做好警力支援准备。镇街主要领导到场协调,由卫健委牵头,核查诊所及医务人员资质、封存处方及药物,并告知双方如对死因有争议,可进行尸检;由司法所牵头,告知解决争议的途径,并组织双方调解;由派出所牵头,稳定双方情绪,防止矛盾升级;由社区居委会牵头,发动邻居及知情人,共同做好劝解工作。
  3.正确评估,法治教育。在非正常死亡事件中,死者家属容易情绪波动大,言语激烈、行为冲动,如引导处置不当,极易将矛盾转移,造成工作被动。
  在处置过程中,从事发的2月15日下午4点到2月16日凌晨2点,死者家属陆续赶来,人数持续增加,一直质疑诊所方诊疗不力。警方现场持执法记录仪全程摄录,防止双方过激行为,引发矛盾升级。从凌晨2点至凌晨4点半,司法所组织“背对背”调解,警方参与掌握事态发展。
  凌晨4点半至上午9点,死者家属方扬言采取摆放花圈等方式进一步施压。派出所立即传唤家属代表,开展法治教育,并引导其申请“医调委”介入,合理合法维护自身权益。同时,及时向指挥中心报告事态进展,做好应急预案。
  4.医调介入,多方调解。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是第三方调解机构,由具有临床医学、药学、法学等方面资质的专家组成,承担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法律援助、提供风险防控建议等工作职责。该警情中,2月16日上午9点,由“医调委”牵头,属地街道、司法所、派出所、居委会共同参与,组织死者家属方和诊所方调解。医调委人员详细告知双方尸检程序及人民调解的利弊,并就诊疗活动造成的损害后果、责任划分、赔偿标准给出了意见。经过4轮调解,2月16日下午5点,死者家属方及诊所方最终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签订人民调解协议。至此,历时25小时的非正常死亡警情得以妥善处置。

  注意事项

  1.保持同理心,不激化矛盾。处置医疗纠纷中非正常死亡警情,警方要坚守客观、公正立场,处警态度温和,保持同理心,情感上靠近,理解死者家属失去亲人的悲痛,同时要维持好医疗机构正常运行秩序,坚决防止因协商不成造成矛盾冲突升级。
  2.全程参与,做好取证工作。医疗纠纷中涉及非正常死亡赔偿事项,会存在死因争议大、处理时间长的问题,出警民警要带齐装备,准备2台以上执法记录仪,及时更换,全程录像,固定证据。
  3.管控现场视频,防止不当扩散。事发地的监控视频要及时封存,出警现场的死者照片及双方争执、群众围观的照片视频要及时管控,防止涉事双方为达到自身目的,将现场视频掐头去尾、断章取义发布于网络。如已有不当照片视频上传到网络,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置。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
  (二)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
  3.《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签字的,视为死者近亲属不同意进行尸检。不同意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不同意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医患双方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
  第二十七条 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或者指定的场所,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由医疗机构在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后,按照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医患双方应当依法维护医疗秩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患者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
  医疗纠纷中发生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依法处置,维护医疗秩序。

  (作者系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李家沱派出所教导员)

  
  





编辑:派出所工作----石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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